合法性与正当性 : 经典与解释·施米特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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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与正当性
: 经典与解释·施米特文集

作者:[德]卡尔·施米特

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出品方:世纪文景

副标题:经典与解释·施米特文集

原作名:LegalitätundLegitimität

译者:冯克利/李秋零/朱雁冰

出版年:2015-1

页数:264

定价:39.00元

装帧:平装

丛书: 施米特文集(经典与解释)

ISBN:9787208125193

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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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左派、右派还是中间立场的政治思想者,都难以摆脱他那充满悖论与危险的思想幽灵……

★20世纪最具争议政治思想家、最后一位欧洲公法学家——卡尔•施米特经典作品集,刘小枫教授全新编订

★20世纪宪法学经典,揭示现代议会民主制的法理困境

葬送魏玛宪政、为纳粹上台铺平道路的竟是自由主义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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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收入施米特经典作品三种:

《当今议会制的思想史状况》(Die geistesgeschichtliche Lage des heutigen Parlamentarismus)

《合法性与正当性》(Legalität und Legitimität)

《从囹圄中获救:1945—1947年间的体验》(Ex Captivitate Salus. Erfahrungen der Zeit 1945—1947)

主题围绕施米特作为宪法学家的思考与命运。

《当今议会制的思想史状况》尖锐提出议会民主制的法理学和政治学困难,既立足于现实政治问题,又具有思想史视野。

《合法性与正当性》为宪法学和政治学的经典文献,是施米特在魏玛宪政危机关头书写的法学名作,堪称挽救魏玛民国宪政的“绝望尝试”,明确主张对反魏玛宪法的政党(纳粹)实行党禁。然而战后,施米特却吊诡地被贴上“第三帝国桂冠法学家”的标签,1945年被盟军当局拘押近两年。

其间,施米特写作六篇随笔,结集为《从囹圄中获救:1945—1947年间的体验》出版,篇幅虽小,但在施米特研究中征引率却很高,因为从中可以看到施米特因欧洲法学传统的彻底崩溃而深感无奈。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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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尔•施米特(Carl Schmitt,1888年7月11日-1985年4月7日)

施米特乃“德国学界宪法和公法领域最重要的人”。

——阿伦特

罗马失火时,弹琴固然要不得;然而,这个时候研究水力学理论却完全正当。施米特属于那种“研究水力学理论”的人,他是具有罕见信念的思想家……

——雨果•巴尔

施米特的写作生涯长达60余年,在20世纪诸多重大政治思想事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有“20世纪的霍布斯”之称,其思想对20世纪政治哲学、神学思想产生了重大影响,其中以决断论为著;并提出了许多公法学上的重要概念,例如制度性保障、实质法治国,及法律与主权的关系等。

施米特出生在德国西部威斯特伐里亚的一个小镇普勒腾贝格的天主教家庭,从小喜好文学、艺术、音乐、哲学、神学,曾就读于柏林大学、慕尼黑大学与斯特拉斯堡大学。1910年完成博士论文《论罪责与罪责模式》,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后,施米特一边研究新康德主义法理学,一边写论瓦格纳的华彩文章。1916年以《国家的价值与个人的意义》(一文取得教授资格,并发表了一部从政治哲学角度论诗人多伯勒的长诗《北极光》的专著,从此开始了长达半个世纪的政治思想生涯。同年,与塞尔维亚女子帕芙拉•多萝蒂克结婚。

1933年,施米特担任柏林大学教授,同年,出于诸多策略性的考量,加入纳粹党。“二战”后,施米特曾被冠以“第三帝国桂冠法学家”的称号。1933—1936年,施米特担任普鲁士政府成员,享有众多学术职位,包括著名的《德意志法学家报》主编。1936年后,施米特因其在纳粹执政前后态度之转变,及其入党甚晚的事实而渐受部份党政高层质疑,且受到党卫军机关报《黑衣军团》的攻击。战后被盟军逮捕并移送至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应讯,却未被起诉而获开释。施米特后因拒绝与西德政府“去纳粹化”政策妥协而被永久剥夺正式任教之权利。纵然如此,施米特仍持续著书立说,对西德公众舆论以及欧洲左、右翼知识精英发挥其影响力。施米特以96岁高龄逝世于慕尼黑,葬于故乡普勒腾贝格,墓碑上铭刻着施米特对自己的盖棺论定:“他通晓律法。”

施米特与马克斯•韦伯曾有所来往,且深受其影响,部分地继承了韦伯对现代性批判的论题,其中一个明确的倾向就是对自由主义的批判。但称施米特为“反自由主义者”,则失之草率,有学者认为施米特对自由主义的批判是来自自由主义阵营内部的批判。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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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说明(刘小枫)

当今议会制的思想史状况[1923](冯克利 译)

绪论:论议会制与民主制的抵牾[1926]

导言[1923]

一、民主制和议会制

二、议会制原理

三、马克思主义思想中的专政

四、直接运用暴力的非理性学说

附录:论议会制的意识形态[1925](理查 •托马)

合法性与正当性[1932](李秋零 译)

引言:与其他国家类型(司法型国家、政府型国家和管理型国家)相对的

立法型国家的合法性制度

一、议会制立法型国家的合法性制度

二、魏玛宪法的三种特别立法者

结语

重印附言[1957]

从囹圄中获救——1945—1947 年间的体验[1950](朱雁冰 译)

与斯普兰格的交谈[1945 年夏]

答曼海姆的广播讲话[1945/1946年冬]

浅说托克维尔的历史编纂[1946年夏]

两座坟茔[1946年8月25日]

从囹圄中获救[1946年夏]

牢房的智慧[1947年4月]

花甲之年咏[1948年7月11日]

人名译名对照表

评论 ······

这么多人都读懂了?我隐约感觉我没有读懂呀,只感觉行文隐约透露着一股对立法型国家——如“议会至上”国家或“一切权力归苏维埃”国家——的的合法性之担忧,例如某政党通过议会的合法性进入政体,之后却以其独到优势将别的党派进入的合法性关闭,这之后会导致什么呢?无产阶级专政或者国家社会主义。翻译很烂,鉴定完毕

以前以为最后几篇只是杂谈,看了以后才发现是和前面半部分一样有启迪的东西。
魏玛宪法终究还是个怪胎,而价值中立的,纯技术功能主义法学终究是站不住脚的(从多数优势,异质与同质→多元主义国家的四处干涉寻找合法性,这样技术性的运用最终会削弱其合法性和正当性,多数党的三点剩余价值,三种与其不同类型的立法,措施与法律的不分,对于授权的无视等等)
精神自由与学术自由也是很重要的,精神的本质是自由,是求知的好奇,…

没懂……

啊 我真没觉得施密特有多不堪 觉得他说的挺对的 怎么就成了纳粹帮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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