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类学的困境 : 格卢克曼与博安南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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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类学的困境
: 格卢克曼与博安南之争

作者:王伟臣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副标题:格卢克曼与博安南之争

出版年:2013-12

页数:334

定价:32.00元

装帧:平装

ISBN:9787100102148

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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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英国人类学家格卢克曼在他的首部法律民族志中认为,非洲本土习惯法与西方法律相比共性大于差异。但是美国人类学家博安南却提出相反观点,认为非洲习惯法与英美法相比存在着较大差异。所以他强调要从当地人的视角来理解当地人的法律,主张放弃英美法律范畴,大量使用当地人自用的术语。因而双方为此进行了长达几十年的激烈争论。

双方争论的内容主要包括:不同地域和民族是否具有相同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能否使用西方的法律范畴比如概念、原则、体系、法学理论来描述和分析非西方的法律制度?能否对不同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使用何种语言进行比较?使用西方法律范畴进行研究,能否体现出当地法律的特殊性?这些问题正是法律人类学一个世纪以来不断面对、至今仍未解决的困境之所在。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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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臣,男,1982年生,山东枣庄人。法学博士,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讲师。与他人合著有《法律移植论》、《探寻法律成长的足迹》2部,在《法学家》等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4篇,参与国家社科基金等省部级课题2项。主要研究领域为比较法、法律文化。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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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一、书名释义

二、本书的结构安排

第一章 为何争论

第一节 为何出现于英美

一、作为“他者”的殖民地

二、殖民巨头的资助

三、殖民统治的需要与田野调查

第二节 为何是20世纪50年代

一、重要作品的简要回顾

二、20世纪50年代的知识背景

第三节 为何是格卢克曼和博安南

一、博安南为何要反思

二、博安南为何批评格卢克曼

三、争论的开始:蓄谋、意外还是仓促

第二章 争论什么

第一节 解读方法与顺序

一、解读方法

二、解读顺序

第二节 法律民族志

一、格卢克曼:《司法程序》(1955年)

二、博安南:《正义审判》(1957年)

第三节 针对性著述

一、博安南:“人类学的理论”(1959年)

二、格卢克曼:“巴罗策法学的专业词汇”(1959年)

三、格卢克曼:“非洲法学”(1961年)

四、格卢克曼:“非洲自然正义”(1964年)

五、格卢克曼:《巴罗策的法学观念》(1965年)

六、格卢克曼:“分散社会法律中的理性与责任”(1965年)

七、格卢克曼:《部落社会的政治、法律和仪式》(1965年)

八、博安南:“法律的不同领域”(1965年)

九、格卢克曼:《司法程序》(第二版,1967年)

十、博安南:“书评:巴罗策的法学观念”(1967年)

十一、博安南:“法律和法律制度”(1968年)

十二、博安南:《正义审判》(第二版,1968年)

第四节 奥地利会议

一、格卢克曼:“部落法比较研究中的概念”(1969年)

二、博安南:“法律人类学的民族志与比较”(1969年)

第五节 再版与反思

一、格卢克曼:《巴罗策的法学观念》(第二版,1972年)

二、格卢克曼:《司法程序》(第三版,1973年)

三、博安南:“关于《正义与审判》出版以来的一些思考”(1980年)

四、博安南:《正义审判》(第三版,1989年)

第三章 为何结束

第一节 结束的时间和标志

一、结束的时间:1969年

二、结束的标志:过程论转向

第二节 陷入僵局与范武转移

一、陷入僵局

二、范式转移

第三节 “法学家派”和“非法学家派”

一、问题缘起

二、追根溯源

三、何为学派

第四章 什么困境

第一节 认识论困境

一、怎样理解他者的法律

二、定位:认识论之回顾

三、对比:宗教人类学引发的合理性之争

第二节 方法论困境

一、怎样表达他者的法律

二、定位:方法论之梳理

三、对比:经济人类学的实质与形式之争

第三节 学科身份困境

一、交叉还是分支

二、定位:人类学与法学之关系

三、对比:荷兰的法律人类学

第五章 本体论的反思与困境

一、打破西方法律的高等性

二、人类学促成的反思

三、永远无法摆脱自我

参考文献

后记

评论 ······

让国内大多数人类学博士汗颜的一本书。其实法律人类学本质上还是阐释人类学。但和经济人类学那个类比不合适。

无论从问题引入、框架安排还是语言表达上均属上乘,第四章尤为精彩。结论上有点意犹未尽,如果能再多用点篇幅来阐述作者眼中法律人类学在研究对象抑或方法论的发展方向就更好了!不过读到后记得知作者是何勤华的学生,那想必专业应该是外国法律史,这个遗憾也就能理解了。

聚焦格卢克曼与博安南之争,探究争论为何发生、如何发生、意味着什么。文献搜罗全面,梳理细致清晰,讨论渐进有序,呈现方式稍显刻板,个别论述流于琐碎。基本上以格博之争为线索,串起法律人类学的整个脉络。“他者”也存在于时间的维度上,因此本书对法律史同样有启发。

在梁治平的文章中最早得知格博之争,很受震动。可是看完整本书,觉得收获并不太大。作者梳理得清楚细致,可能是这场争论本身质量有限(意义高于质量),命题无解。双方辩论过程中,针锋相对不多,策略性的迂回与回避太多,缺乏硬刚,所以没有多少实质性的推进。令观战者意兴阑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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