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学(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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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学(下)

作者:朱锦清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出版年:2017-9

页数:442

定价:79.8

装帧:平装

丛书: 明理文丛

ISBN:9787302478843

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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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的落后集中反映在教材上。 内容空洞无物、语言枯燥乏味的法学教材耽误了一代又一代的莘莘学子,浪费了他们的时间和精力,扼杀了他们的兴趣和热情。本来,教材的编写要以现有的科研成果为基础,从中系统地吸收养料。可是学风浮夸,制度低效,法学界尤甚。发表出来的所谓成果和论文大都是无用的垃圾。教材的编写者们即使是巧妇也难为无米之炊。教材上不去,年轻一代的基础打不扎实,科研就没有后劲,反过来又制约教材质量的提高。要突破这个恶性循环的局面,写出与国际接轨的教材来,必须跳出学术界, 向两个方面寻求素材:第一是实践部门,主要是我国法院的判例以及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实务;第二是国外的判例、规则和学术讨论。除此之外别无他路。本书正是在这两个方向上努力的,希望做出一个样子,供以后写教材的人模仿和借鉴。

我在近两年的教学过程中阅读了大量国内案例,对比现行的教材,感觉我们的法院已经远远地走在了学术界和高校法学教材的前头。很多学术界争论不清的问题,法官们在审判实践中其实早已经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如果我们的教材能够系统地吸收国内诸多判例所反映的审判规则,我国的法学教育必定能够向前迈进一大步。这是一条多快好省的捷径,因为它没有外语和外国法知识的限制。

当然,更进一步的工作还要向国外学习,汲取法制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本书引用的国外资料以美国为主。美国是当今世界头号经济强国,也是公司法最发达的国家。它的法制十分稳定:很多规则数十年甚至上百年不变。翻开美国法学院的教科书可以发现,几十年前的判例比比皆是,因为它们至今仍然是有效的法律。这种情况与我国规则多变的现实截然不同。我们的多变有两个原因。第一是改革的需要,经济发展了,社会进步了,客观情况改变了,规则当然也要改变。第二,恐怕也是更为重要的,是无知和不成熟,不知道规则应该怎样写、怎样改,摸着石头过河,走一步看一步,一会儿这样,一会儿又那样。这种情况在公司法、证券法等技术性较强的领域内尤为突出。

稳定的法制使得美国能够在一两百年的时间内不断地积累和完善解决各种问题的法律规则。一代又一代优秀法官写下了大量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例,其中所蕴涵的智慧并不专属于一个国家,而是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它们在公平处理商事纠纷、提高经济效率的实践中摸索出来的经验是普遍适用的。我在阅读美国判例时经常感到,它们所确立的很多规则和对争议的处理方法,几乎可以不经改造而直接为我们所用。大凡在商事法律领域内,各国之间的共性和相同点居多,受特殊国情和文化的影响而产生的差异很小。商品经济具有共同的规律。做生意都要赚钱、都要赢利。商人之间、公司内部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和矛盾都是一样的,并不会因为国情的差异而不同。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遇到的问题,我们也会遇到;在他们那里出现的种种现象,在我们这里也会出现。二者经常呈现出惊人的相似,好像我们的商人熟知他们的历史,在刻意模仿他们似的。

我1998年秋首次执教公司法,使用的是江平主编的《新编公司法教程》 ;以后又读到赵旭东主编的《公司法学》,感觉它在内容上比江编教材充实了许多,不过那时候我早已不教商法 课了。2011年冬教研室安排我从次年春起再教商法,我决定改用公司法教材,花了一个多月的时间挑选,最终选定了施天涛的《公司法论》。我觉得无论从内容还是体例上看它都是当时国内最好的公司法教材,尽管书中有些问题讲得不够清楚和透彻。

由于使用施天涛的书能够凑合着讲课,加上我个性懒散,在当今的体制下写作积极性又不高,所以本来并没有出书的计划。但是每一届我教过的学生都希望我能够将讲课的材料出版成书;2013年夏清华大学出版社的刘晶编辑又打来电话约稿,认为国内现在还没有一本真正与国际接轨的公司法教材,希望我做这项工作,言词十分恳切。我最终答应了她的请求。

本书通过浅显的文字说明,配以具体案例,对董事的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派生诉讼、征集投票代理权等国内的难点问题和制度空白作了清楚的讲解,对刺穿公司面纱的具体标准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对有限责任公司和上市公司的不同特点作了比较,诸如此类的内容在国内应该都是全新的。书中对公司财务的概括和讲解不但比国内同类书籍充实和具体,而且比美国的法学教材也要清晰系统得多。 所以我期望本书成为一本与国际先进水平全面接轨的公司法教材,也期望通过本书的出版将我国公司法的教学、研究和审判水平普遍地提高一个档次。

作为大学本科的公司法教材,本书内容较多,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可以选择部分章节和案例让学生精读,而将其余内容当作课外泛读材料,不作硬性要求。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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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锦清,副教授,北京大学英美文学硕士、明尼苏达大学、耶鲁大学和纽约大学法学院的法学硕士

1984年3月至1987年8月,在北京大学法律系任教,为系里开创了农业法课程;

1987年8月至1993年8月,在美国读书,先后取得明尼苏达大学、耶鲁大学和纽约大学法学院的法学硕士学位;访问过密西根大学和哈佛大学等法学院;先后四个暑假在丹佛、纽约和华盛顿特区的多家律师事务所工作,从事公司与诉讼实践。

1990年,因写作比赛获胜而荣任纽约大学《国际法与国际政治》杂志编辑;

1991年春,进入该校的法学博士(S.J.D)计划。

1993年9月至1994年8月,在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担任法官文书,起草了大量判词。这些判词已成为美国判例法的有机组成部分。

1994年9月至1995年8月,从事诉讼实践,多次出庭。

1995年9月至1997年10月,在华尔街全球顶尖律师事务所Sullivan & Cromwell的公司部当律师。

1996年2月,被纽约州法院正式接纳为该州律师,而后任美国全国律师协会官员。

1998年3月至今,在浙江工商大学(原杭州商学院)担任公司法、证券法、企业法、破产法、票据法、美国法律制度(英文)和美国公司法(英文)等课程的教学工作。著有《证券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一书,现已更新至第三版。

2013年11月出版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法律调整》(清华大学出版社)一书。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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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第一节 公司合并

一、简单合并

二、换股

三、股份换资产

四、三角合并

五、合并之后的财会处理

六、税收政策

七、合并中异议股东权利的保护

八、上市公司中的评估权

九、对债权人的保护

十、国内合并案例欣赏

第二节 公司分立

一、公司分立简介

二、国内分立案例欣赏

第十四章 董事和公司高管的注意义务

第一节 注意义务概述

第二节监督义务

第三节 知情义务

第四节 注意义务在中国

第十五章 董事和高管的忠诚义务

第一节 自我交易

第二节 公司机会

第三节 董事和高管的报酬

第四节 同业竞争

第十六章 控股股东的信托义务

第一节自我交易

第二节 合并

一、合并程序探究

二、公平标准的适用

三、简易合并

四、目的、价格、救济及其他

第三节 出售控股板块

一、控制权的价值及其合法性标准

二、出售控股板块时的信托义务

第十七章 股东派生诉讼

第一节 派生诉讼的鉴别

第二节 政策考虑

第三节 起诉资格

一、原告的代表能力

二、股东与债权人

三、持股数量和费用保证金

四、同时所有权

五、持续持有

第四节 公司内部程序——诉前请求和特别诉讼委员会

一 诉前请求

二、特别诉讼委员会

三、美国商事公司法范本的办法

第五节 和解

第六节 律师

一、原告律师费

二、集体诉讼中原告律师的选择

三、被告律师的角色——能否双重代理

第七节 被告费用的报销和保险

一、报销

二、保险

第八节 我国对派生诉讼的规定

第十八章 争夺上市公司控制权

第一节 争夺投票代理权

一、规则和概述

二、诉讼

三、费用

第二节 要约收购

一、概述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三、交售要约词汇

四、诉讼

第三节 目标经理层的防御

一、经典案例

二、防御措施小议

第四节 当公司需要出售时

第五节 关于交售要约的政策讨论

一、股价

二、股市效率

三、赢利能力研究

四、其他证据

五、进一步的中性评论

第十九章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第一节 解散

一、按章程规定解散

二、股东决议解散

三、僵局解散

第二节 清算

一、不清算的责任

二、不通知债权人的责任

三、特殊清算案例鉴赏

评论 ······

精彩!

下半本股东派生诉讼写得最好。可能是因为案例本身就特别长,即使经过了删减,还是觉得案例所占篇幅太大,很多理论没有展开。

171030,清华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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