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讼纷纭》:作为社会治理手段的“健讼”话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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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骏楠(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来源:澎湃新闻

关于宋代以来帝制中国民间是否“好讼”的问题,长期以来都是法律史、社会史学界的一个关注重心。在中国学界,先有张晋藩、梁治平、张中秋、范忠信等学者从法律文化的高度,来展现中国古代的“厌讼”观念,后有陈景良、戴建国、邱澎生、张小也、邓建鹏、阿风等人对各地“健讼之风”的详细描绘,徐忠明、吴佩林等人则从司法数据的准确性、人口增长与诉讼增长的比例变化等角度,对“健讼”图景予以适度矫正。在海外学界,夫马进、黄宗智等人的作品,更是在本议题的学术史上起着里程碑式作用。近日,尤陈俊副教授有关清代诉讼话语的专著《聚讼纷纭》,受到学界关注。

《聚讼纷纭》:作为社会治理手段的“健讼”话语

尤陈俊:《聚讼纷纭:清代“健讼之风”话语及其表达性现实》,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年5月版,440页,68.00元

一、核心命题与内容概要

与上述研究有所不同,《聚讼纷纭》的重心并非对“清代社会是否‘好讼’”这一问题的正面回应,而是更侧重于研究清代的“健讼”话语本身,以及这种话语的现实功能。“健讼”不再仅仅被视为一种客观的社会事实,而是也被视作一种由特定主体创作出来、以服务于特定目的的话语,或者说“表达性现实”。同样值得指出的是,作者也没有一味流于后现代风格的文本或话语分析,而是能够以大量笔墨来描绘话语诞生于其中的结构,并思索话语在这种结构中的实际功能。

在这种研究方法的引导下,本书揭示出,清代的“健讼”话语诞生于基层政府较弱的受理词讼能力和民间不断扩大的诉讼需求这一结构性张力之中。对百姓“好讼”和“缠讼”、吏役在承办讼案过程中对当事人敲诈勒索、讼师唆讼和贪利的谴责,实际上是包括官员在内的精英阶层在无力以现有制度资源应对不断扩大的诉讼规模时,来为自己在这方面的治理“失败”所寻求的辩护,并承担着恐吓百姓(使其不敢轻易涉讼)和打压讼师的治理功能。

本书的各章内容如下:导论部分明确提出问题意识,亦即本书的关注重心是清代的“健讼”话语,而非“健讼”事实;第一章是对传统的法律文化研究和新兴的法律社会史研究中有关中国古代诉讼问题之研究的反思,并强调作者本人追随的是社会学(而非史学)脉络下的法律社会史研究,亦即其所谓注重“整体主义”和“功能主义”的“瞿同祖范式”;第二章从“大传统”的角度出发,考察儒家思想中克己、忠恕和中庸等因素对诉讼文化的影响;第三章是对学界先后提供的清代“厌讼”和“健讼”两幅不同图景的检讨,作者在大体肯定“健讼”图景的基础上,从词状中新案与旧案的区分、南北民情差异等角度,对“诉讼社会”说略作修正;第四章是对清代诉讼费用的研究,作者一方面通过各类经验证据,指出清代每次诉讼所需的费用尽管是一笔不小的开销(一般最少需三四千文),但尚不至于令当事人倾家荡产,另一方面又将“讼费高昂”话语的制作者和宣传者的动机予以揭示,亦即官员宣称讼费高昂是为了劝导和恐吓民众不要轻易涉讼,以减轻自身处理词讼的负担,而绅士等地方精英散布此种话语,则是为了让大量的纠纷调处任务回流至自己手中,以增强自己在基层社区的权威和控制力;第五章通过展现当事人分摊讼费、“图准不图审”、“官司打半截”等减轻费用负担的手段,来对清代“讼费高昂”话语的真实性予以进一步破解;第六章揭示出清代“健讼之风”话语得以产生的根本结构性原因,亦即财政制约下的县级“一人政府”无力应对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复杂化导致的诉讼数量增加问题,“健讼”这一道德谴责,既是对制度资源匮乏下官员实际施政表现的辩解,又带有压制民众提起诉讼的治理目的;第七章揭示出清代“健讼之风”的一个相对而言被长期忽视的制度性原因,亦即州县官的频繁更调,使得他们几乎不可能有时间和耐心在地方上励精图治,这导致官员在讼案处理中的敷衍塞责,乃至一味延宕,结果翻案和积案进一步增加;第八章是对清代“讼师贪利”形象的分析和解构,通过对讼师收费的实证分析,作者指出讼师并非全为恣意勒索钱财之徒,而且相当数量所谓讼师并非专业助讼人,而仅是偶尔帮助亲邻同乡拟写状词的识字之人,“讼师贪利”形象得以建构,主要是因为官方试图以此种负面形象将该群体予以污名化,从而遏制民间词讼规模和讼师活动;第九章则分析清代“讼师恶报”话语,作者认为这种话语一方面发挥着“从源头上减少讼师队伍的后备人员规模”(389页)之功能,另一方面也承担着从外部向讼师群体施加最低限度“职业伦理”约束的作用;结论部分是对全书结论的再次明确,亦即由百姓“好讼”、讼费“高昂”、讼师贪利和讼师恶报等内容共同构成的“健讼”话语,反映出清代官府理讼能力与民间诉讼需求间结构性张力不断拉大的现实,这一话语既能为地方官无法清讼这一“失职”表现提供辩护,又能对社会各群体——民众和讼师——形成规训和威慑,以期减少诉讼数量和政务负担。当然,作者最后也认为,一味依赖话语和意识形态的恐吓,忽视制度建设——如专业司法人员的设置、地方官任期和地位的稳固——的重要性,注定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清代“案多人少”的困局。

还值得一提的是,本书的书名实际上暗含了一语三关的“彩蛋”。“聚讼纷纭”四字,既可以指“清代社会词讼多发”这一历史认识,又包含着“清代文献本身对民间是否‘好讼’有着不同记载”和“当代学界对清代民间是否‘好讼’也看法不一”这两层意涵。这再度表明清代诉讼文化是一个虚实相间的议题,研究者有必要把有关清代诉讼的表达与实践、表达性现实与客观性现实诸维度,都纳入考察范围,以跨学科的视野和方法,全面地驾驭历史经验的复杂性。

二、“健讼”话语作为辩解术与控制工具

正如上文所言,本书的最大亮点,在于对“健讼”议题的处理方式。一方面,作者遵循传统进路,将民间“健讼之风”当作一个有待检验的史学命题予以研究,并在书中使用了一定篇幅对此进行考察,而他的结论则是在大体上肯定“诉讼社会”说的基础上对其的适度矫正(第三章)。另一方面,作者更愿意将“健讼之风”视为一种话语,或其所谓的表达性现实,进而追问如下问题:为什么由清代知识精英与政治精英创造的文献——地方志、官箴书、奏折、告示、批词、堂谕等等——会反反复复乃至夸大其词地强调民间“健讼之风”(第六章)?为什么精英阶层在面对大众时,会将整个诉讼过程描绘得如此黑暗和腐败不堪(第四、八、九章)?这些话语实践究竟发挥着何种功能?

这种话语的第一个功能,是为身处官僚制下层、例行性地面临上级监督压力的地方官,提供了一个为其无法清理积案予以辩护的手段。尽管相比于收税的才能,理讼能力在州县官考成中的重要性更低,但能否及时结清讼案,仍然是省级官员、道员和知府对州县官的例行监督项目之一(参见邓建鹏:《清代州县词讼积案与上级的监督》,《法学研究》2019年第5期)。“不是本职不努力,而是刁民太好讼”、“虽然本职努力息讼,无奈吏役和讼师都在唆使愚民打官司,以便从中渔利”之类言辞,很自然就会为州县官在这种场合中所利用。作者也指出,这类言辞也绝非州县官绞尽脑汁的刻意编造,而是缺乏司法和行政资源的他们在面对涌入县衙的大量诉讼时的本能印象和反应。即使相比于人口规模,诉讼数量并非过于显著(尤其是和现代社会相比),但对于多数州县“一人政府”中的唯一正印官而言,这些词状足以令其苦不堪言,并由此断言民间健讼不已(第403-404页)。这种辩护术意义上的“健讼”话语,也基本上实现了其意图的效果。很显然,我们几乎很少看到有地方官因为清理积案不利,而被上级惩处的。

“健讼”话语的另一重功能,是它能够为人力、经费、组织等资源均不足的州县官,提供一个以劝导或威吓方式来控制诉讼数量的手段。州县官常常会发布息讼告示,对诉讼行为予以道德谴责,并劝导民众尽量自行或借亲邻、宗族等力量化解纠纷,避免到衙门兴讼。书吏和差役收取的高额陋规、寄宿歇家的费用、牢房的可怕、讼师的搬弄是非和敲诈勒索等种种内容,也被加入到这种话语中,以便进一步恐吓百姓,使其远离诉讼。这种话语最经典的例子,或许是曾在四川多地担任过知县的刘衡(1776-1841)以白话发布的《劝民息讼告示》:

但凡告状的人,自做呈之日起,到出结之日止,无事不要花钱。到城市便被店家捉弄,到衙门便受书差吓索。过了好些时,花了好些钱,还没见官的面。等到示期审讯,先要邀请邻证,早早守候,房租吃喝夫马,那一样不是钱。刚要审了,却又挂出牌来,改了日期。你从前那些钱,都白花了。又等了好些时,探听了好几回,到书办房里催了好几次。做工商的丢了生涯,耕田的雇人替代,算起来,也不知花费了多少钱,才得见官的面。不问是输是赢,你的家产先已典卖空了,你的身子先已折磨坏了。若是输了,枷杖收卡,身受苦楚,被人耻笑,气也气死,还要花许多呕气的钱。若是赢了,那对头人吃了亏,记了仇,断不肯和你干休,总要想出主意来害你,叫你防备不得。便到子孙手里,还要报复,闹出人命也不定,更是可怕。这都是你自已不能忍气,又被讼师哄骗,所以到这个田地([清]刘衡:《庸吏庸言·下卷·劝民息讼告示》,载官箴书集成编纂委员会编:《官箴书集成》[第六册],黄山书社1997影印本,第57-58页)。

《聚讼纷纭》:作为社会治理手段的“健讼”话语

晚清时期衙署理案

此外,讼师贪利和讼师恶报这两种彼此相关的话语,也被用来震慑这些诉讼掮客,令其稍作收敛,或改从他业。这一整套话语也都受到儒家价值观的支持,从而具有充分的正当性,且易被公开传播。

然而,相比于“健讼”话语的官场辩解术功能,其社会控制功能显然发挥得不够理想。这方面一个最直接的证据是,励精图治的刘衡从巴县知县一职离任后,该地年度讼案数量迅速从其任职的道光六年(1826)的452件,上升到道光七年的678件。至同治年间,每年讼案数更是超过了1000件,每年所受诉讼文书数量则远超10000份([日]夫马进:《中国诉讼社会史概论》,范愉译,载《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六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15页,第49-50页)。“健讼”话语显然未能成功压制诉讼的趋势和数量。刘衡的继任者们也依旧被困在海量的状纸之中。

本书作者也承认,在治理诉讼方面,单纯依赖上述话语资源,而在制度资源方面长期固步自封,显然难以收获稳固的实效。归根结底,话语资源只能是对制度资源的一种弥补。从后见之明来看,清代中国本应在国家建设方面秉持更为积极的态度,为基层政府配置更丰富、更专业的人员和机构,以应对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复杂化的现实。但现实中极为有限的财政汲取能力和汲取意愿,严重地制约了国家机器的近代化改造,以至于清末和民国司法改革所遭遇的最大客观困难仍是经费来源问题。《聚讼纷纭》向我们展现出,在缺少足够制度资源的前近代国家对高度复杂分化的近代早期社会经济的治理过程中,话语资源的意义及其局限。

三、打官司的经济学与社会学

清代官员和士绅们之所以认为百姓打官司都是受到衙蠹和讼棍的蛊惑,之所以认为只要发布几张描绘打官司会导致倾家荡产或身陷囹圄的告示,就足以遏制诉讼,奥秘就在于他们对民众心理状态的一种标准儒家式认识:“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论语·颜渊》)。民众(即“小人”)就像原野上的草,在没有风吹过时他们本身不会摇动。当无耻之徒(如吏役和讼师)像一阵风一样靠近民众时,后者就会倒向邪恶的方向(如提起诉讼)。当有德之君子开始引导民众时,后者就可能走向善途(如自愿息讼)。民众是一个缺乏道德自觉能力的、被动的群体,因而需要精英的教化和引导,否则就容易受到为非作歹之徒的蛊惑和腐化。所以,在诉讼事宜上,民众自身没有判断能力,他们要么会被讼棍所利用,并最终在官司中家破人亡,要么会被官绅所劝导,从而远离可怕的官司。

老百姓打官司都是因为受到他人蛊惑吗?《聚讼纷纭》显然给出了否定性答案。实际上,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都表现出清晰可辨的自利理性。正如作者所言,“讼民们会在这种既定的结构当中,通过不断地与吏役、讼师进行博弈,形成一些能够降低自身经济风险的针对性诉讼策略,并借助世代口耳相传,积淀为可被全体社会成员所共享的民间智慧”(第209页)。最明显地体现这种经济理性的方面,是当事人针对诉讼费用的一系列决策和行为。在决定是否提起诉讼或应诉时,当事人就已经开始大致盘算胜诉的可能性,以及胜诉后所得收益是否多于讼费开销,很显然只有在收益有盈余时诉讼才会进行下去。当事人还可能会比较到不同衙门打官司的成本,然后选择到花费最小的机构去起诉。如果京控比在本地打官司还要便宜,他们也不介意把纠纷闹到督察院或步军统领衙门(第189-191页)。当官司涉及好几个当事人时,他们也会订立临时合同来分摊本次讼费,甚至会未雨绸缪为未来可能的官司提前订立讼费分摊协议。“图告不图审”、“官司打半截”等手段,也不失为既节约诉讼成本、又借助官府权威向对方当事人施压从而促进衙外和解的策略(第五章)。由此可见,打官司是一种出于自己意志和判断的、时刻伴随着成本-收益分析的行为,绝非皆是受人煽惑后的冲动之举。

问题在于,我们应该如何界定清代民众在涉诉时的精神状态。除了无可置疑的自利理性,我们能否说,清代大量民众积极参与诉讼,是其“权利意识”高涨的表现?对于这一由法律文化研究经常提出的问题,作者还是给出了否定性的回答。姑且不论中国古代是否存在“权利”或类似概念,即使是参照西方法学的标准,也很难说清代诉讼多就意味着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这是因为,同时包含“主观权利”和“客观法”两层意涵的权利(ius,droit,Recht,right)一词,并不意味着毫无节制、随心所欲的自由和利益,而是意味着“正当”或“理应”的自由和利益。那种并非为了维护自身正当利益,而只是意图利用诉讼来侵蚀他人正当权益的诉讼,显然不能被说成是“权利意识”的体现。在清代民间词讼中,诬告的情形不胜枚举。与其说这些提交状纸的人是在“为权利而斗争”,毋宁说他们(以及背后的讼师)是在无视基本规则和公平标准的情况下,借助公权力的威慑力来伤害他人,并夺取本不应得的利益(第40-41页)。用其他学者的话来说,这简直就是“社会痞子化”的表现(王日根、江涛:《清代安徽士人健讼与社会风气——徐士林<守皖谳词>的解读》,《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9年第2期,第70页)。任何翻阅过清代州县档案的人恐怕都会感觉到,某些诉讼卷宗几乎展现一幅本土版社会达尔文主义的无序画面。这一画面的成因,无疑有待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四、可以更加深入研究的问题

涉及本书的第一个值得更深入思考的问题,或许是作者声称要“勉力追随”的“瞿同祖范式”究竟为何、以及当代学者该如何应对该范式的问题。作者显然不满意于属于经验研究的当下主流法律社会史研究脉络,而是有着更为强烈的社会学理论上的追求,而“瞿同祖范式”——其范例为《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由于包含较多的理论维度,所以受到作者推崇。稍显遗憾的是,作者对这一范式的阐释并非详尽。在本书中,他提及该范式的两个面向:整体主义与功能主义。作者对整体主义的解释大致符合瞿氏原意,亦即瞿同祖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认为帝制中国法律在历史上没有“重大变化”,所以可以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来处理,而不必顾及历代法律间的细微差别(参见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版,导论第2页)。很显然,这种看法继承自19世纪以来西方社会思潮中的东方“停滞”论,而这种论调也直接催生了战后美国第一代中国史研究中的“刺激—反应”论,亦即认为停滞的中国只有在受到近代西方的刺激后才能走向近代化。这种整体主义和停滞论早已受到诸多学科研究成果的反思和批判,对法律史学而言也并不具有继承价值。

而作者所谓的功能主义,在他看来是指“瞿同祖强调法律对整体社会需要的功能回应,而这一点,通常被认为是受其师吴文藻所代表的‘功能学派’的影响”(第78页)。除了吴文藻的影响,《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所呈现的法律制度与社会结构和功能间圆融对应的倾向,实际上也源自亨利·梅因的《古代法》《早期法律与习俗》等作品的直接影响(参见杜月:《社会结构与儒家理想:瞿同祖法律与社会研究中的断裂》,《社会》2012年第4期,第55-57页)。功能主义方法论无疑是对比较法和法律史研究的有益刺激。但本书的问题在于,作者在真正对清代“健讼”议题展开论述时,更多是以典型的后现代主义进路,来分析清代“健讼”话语的权力性质,以及这种话语权力与其他类型权力的复杂交织。结果,除了在导论和第一章中对功能主义有所提及,本书其余各章的论述中都未有文字直接回应这一“瞿同祖范式”的核心要素。如何在后现代话语/权力分析与社会学上功能主义进路间搭建联系,虽然并非纯经验研究需要解答的问题,但却无疑是有着理论抱负的本书作者无法回避的问题。

另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话题(尽管在某种程度上超出了本书的原本考察范围),则是清代地方政府在“健讼”话语之外的其他控制诉讼数量措施的有效性问题。这其中最重要的一种措施,便是充分利用地方精英(如绅士)和基层社会组织(里甲、保甲、乡约、团练、行会)的权威和力量来解决基层纠纷,从而减轻官府的词讼受理负担。有关清代民间纠纷的基层调处,以及通过官方与基层组织互动以解决纠纷的“第三领域”(黄宗智语)的研究,早已数不胜数。但多数研究都停留在对纠纷解决程序的描述上,对于这些程序在解决纠纷上的实际效果仍缺乏澄清。面对巴县档案中频繁出现于状词中的本纠纷先经“投团(练)理剖”、但因调解无效才被迫告至县衙的说法,我经常忍不住会去想:这种说法一定是真的吗?有没有可能当事人根本就没有经过团练等基层组织的调处,而是直接就将案件提交县衙,而上述文字其实只是状词中的套话?

从涌入州县衙门的讼案数量有增无减的趋势来看,官府倡导的在“第一线”完成纠纷解决的愿望显然落空了。对此,夫马进的解释是,帝制中国实际上不容许基层“共同体”过于自治和发达,以致威胁皇权,所以基层组织的纠纷解决能力始终是有限的([日]夫马进:《中国诉讼社会史概论》,范愉译,载《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六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27、70页)。这一思路显然来自日本的中国史学界长期讨论的一个议题,即帝制中国乡村是否具有封建制欧洲和日本乡村的那些自治共同体特征。这一比较史学视野下的解释进路的确有一定说服力,但仍然需要以近些年中国学界挖掘和整理的一系列基层文献——民间文书、州县档案——来予以经验性的验证,并在此基础上思考基层组织缺乏共同体属性的社会、经济、文化和制度原因。另外,从比较法律史的角度出发,封建制欧洲司法管辖权的碎片化与帝制中国司法权的统一化间的对比,或许也能对此处的思考构成助益。

虽然《聚讼纷纭》尚有一些有待完善的瑕疵,比如全书章节结构的紧凑度和流畅度稍显不足,又如在某些史实的认识上存在偏差(如对清代核心统治区和非核心统治区的行政区划差异认识不足),但本书仍然是一部充满新意、足够精彩的有关清代诉讼文化、诉讼话语、社会治理等议题的法律社会史(或法律社会学)范例性作品。在本书的强烈冲击下,我相信在不久的未来一定会出现更加出色的中国法律社会史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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