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帝国晚期的性、法律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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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帝国晚期的性、法律与社会

作者:[美]苏成捷(MatthewH.Sommer)

出版社: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出品方:大学问

原作名:Sex,Law,andSocietyinLateImperialChina

译者:谢美裕/尤陈俊

出版年:2023-4

页数:420

定价:89.00元

装帧:精装

丛书: 实践社会科学系列

ISBN:9787559856692

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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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通过对清代性规范的研究,探讨了国家将部分性行为定为犯罪的社会背景。长期以来,不同社会群体的成员长期以来都被要求遵守不同的家庭道德和性道德标准。清朝政府则建立了一种新的性别制度,它规定了跨身份界限的性道德和刑事责任的统一标准,所有人都应遵守婚姻中界定的性别角色。这种对性行为规范的转变,表现在官方对通奸、强奸、鸡奸、寡妇贞操和卖淫等指控的处理上,代表着帝国政府努力应对令人不安的社会和人口变化。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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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成捷(Matthew H. Sommer),现为斯坦福大学历史系教授。擅长利用司法档案研究清代中国的性、社会性别关系和法律。出版有Sex, Law, and Socie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斯坦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和Polyandry and Wife-selling in Qing Dynasty China: Survival Strategies and Judicial Interventions(斯坦福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两部学术专著,并在Late Imperial China、Modern China、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Sexuality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多篇。

谢美裕(Meiyu Hiseh),现为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历史系助理教授,学术研究兴趣为早期中国史、草原帝国等。

尤陈俊,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入选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2018年度),学术研究兴趣为法律文化、法律史和法律社会学。在《法学研究》、Modern China等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中英文学术论文50余篇,出版有专著《聚讼纷纭:清代的“健讼之风”话语及其表达性现实》《法律知识的文字传播:明清日用类书与社会日常生活》,以及译著《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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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译本序

英文版序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论题

一、西方学术界的法律发展模式

二、身份地位展演的旧模式

三、社会性别展演的新模式

四、社会性别焦虑以及对无赖汉的恐惧

五、社会中的另一半人们如何生活

第二节 资料

一、州县衙门审理的案件之记录

二、经中央审理的案件之记录

三、州县衙门审理的案件之记录和经中央审理的案件之记录的比较

四、明清时期的注律传统

五、清代司法档案带来的契机

六、司法案件中的“民族志”证据

第二章 一种关于性秩序的愿景

第一节 “奸”的概念界定及其涵盖范围

一、性事失序与政治失序

二、对“性犯罪”之内涵的界定

第二节 父亲和丈夫所享有的特权

一、一种被视为构成不孝的婚内性行为

二、合法婚姻之内强迫发生的性行为

三、抢亲:“成亲”抑或“奸”?

第三节 主人与其女性奴仆发生的性关系

一、主人的特权

二、展现法律观念变迁的证据

三、清代对主人之性特权的褫夺

第四节 义绝:夫妻间道德纽带的断绝

一、获得丈夫同意的非法的性行为

二、被视为奸罪的卖妻行为

三、合法的卖妻行为和被当作奸妇卖掉的妻子

第五节 每位妇人皆应是一名妻子

第三章 强奸罪相关法律的演变:女性贞节与外来男子的威胁

第一节 对强奸罪受害者的资格审查

一、女性贞节逐渐被优先加以考虑

二、贞节作为良民身份的一种功能

三、强奸不贞的民妇

四、强奸贱民身份的守贞女子

第二节 是否被男性性器官侵入体内至为关键

一、被男性性器官侵入体内在刑罚与旌表方面导致的后果

二、强奸“已成”的证据标准

第三节 强奸与和奸的对比

一、和奸的刑事责任年龄

二、显示历史变迁的相关史料

三、清代司法实践中对强奸与和奸的区分

第四节 危险男子的刻板形象

一、以往的刻板形象:身份低贱的强奸罪犯

二、新的刻板形象:“光棍”

第五节 清代中央司法官员的实际做法

一、对强奸犯典型形象的侧写

二、对受害者典型形象的侧写

三、一些让司法官员对其处理结果感到满意的案件

第六节 结语

第四章 关于被鸡奸男性的问题:清代针对鸡奸行为的立法以及对男性之社会性别角色的加固

第一节 论题

一、对已有研究的回顾

二、性取向与鸡奸行为中的等级体系

第二节 立法史

一、清代以前:作为独立于“奸”罪之外的单独类别

二、清初的法律:同性强奸被比照异性强奸加以处置

三、鸡奸被奸罪所吸收

第三节 异性性犯罪的标准被适用于鸡奸罪行

一、同性强奸已成

二、主奴之间的鸡奸

三、鸡奸行为对身份的玷污

四、鸡奸行为对男子阳刚气概的玷污

第四节 容易受到性侵的男性和危险的男性在司法中的刻板形象

一、胁迫、幼稚与力弱

二、同性强奸中的“男子拒奸杀人”

三、对同性强奸犯之形象的侧写

四、光棍在性欲对象方面的双性选择

五、针对少男的淫欲

第五节 大众观念中的等级体系和污名化标签

一、彼此类似的不同等级体系

二、作为鸡奸者的成年男子

三、因被人鸡奸而蒙受的污名

四、因被鸡奸而承受的污名与为此蒙羞的家人

五、和同鸡奸关系中的污名以及对其所做的掩饰

第六节 阶层分化与男性的性生活

一、被边缘化的男子:同性性行为作为生存策略

二、一起关于满人浪子的刑案:同性性行为作为个人嗜好

三、陈经济的悲惨下场

第七节 男性性器官侵入对方体内之行为的意涵

第五章 贞节崇拜中的寡妇:清代法律和妇女生活中的性事与财产之关联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官方对贞节的评判标准

一、贞节烈女:法律的仪式维度

二、危害贞节的罪行:法律的刑罚维度

第三节 寡妇作为一种有性欲的生物个体

一、贞节与寡妇所享有的附条件的法定权利

二、拒绝再嫁的权利

第四节 强迫再嫁、自杀和贞节的标准

一、一名自杀的寡妇:烈女抑或荡妇?

二、对烈女形象的描绘

三、“假顺”

第五节 没有资财的寡妇

一、贫困与官方所宣扬道德的局限性

二、性契约之取消

第六节 持有财产的寡妇及其姻亲

一、自立门户与通奸

二、利益算计与务实妥协

第七节 争斗的诸种情形

一、义忿,抑或陷害?

二、捉奸成功

三、怀有身孕与孤注一掷之举

四、纯洁之胎?

第八节 结论

第六章 作为身份地位展演的性行为:雍正朝之前对卖娼的法律规制

第一节 一个看似简单的问题

一、官府与性工作之间的关联

二、用语问题

第二节 立法层面对不同身份群体的区分

一、服饰禁令

二、良贱不婚

三、禁止官吏宿娼

四、良民堕为娼户

五、良民“纵奸”之罪

第三节 推行身份等级原则:明代和清初的实践

一、吕坤的“禁谕乐户”措施

二、对“买良为娼”的究治

三、得以脱籍的娼妓

四、未被允许脱籍的娼妓

五、对“纵奸”的问责

第四节 适用于娼妓的宽松刑责标准

一、嫖客们为了一名娼妓而争风相斗:该娼妓是否应受惩罚?

二、司法审判中对婚内卖奸的默许

三、娼家夫妇之婚姻的道德内涵

第五节 法律拟制与社会现实

第七章 良民所应遵循的诸标准之适用范围扩张:雍正朝的改革与卖娼入罪化

第一节 学界以往对雍正元年“除豁”贱民的解读

一、一种推动社会变革的进步性举措?

二、一种相对不那么积极的评价?

三、所谓“解放”乃是一种时代错置?

第二节 “广风化”

一、雍正元年的谕旨

二、对中央音乐机构的改革

三、关于参加科举考试之资格的问题

第三节 雍正元年之后的法律如何处置卖娼

一、扩张既有刑事法律的适用范围

二、新的法律:“窝娼”与“失察”

第四节 雍正朝以降一些经中央司法机构审理的案件

一、丈夫为其妻子招徕嫖客:“纵奸”

二、婚外卖娼

三、州县衙门对性工作的究治

四、娼妓的亲属们赴衙门告发

五、被衙役逮捕的出逃娼妓

六、由衙役们告发的卖娼勾当

七、当地居民的举发

八、卖娼入罪化与衙门的贪渎

第五节 小结

第八章 结论

第一节 法律的阳具中心主义

第二节 从身份地位到社会性别的变化,以及对小农家庭的新关注

第三节 含义发生变化的“良”概念

第四节 生存逻辑与性事失序

附录A:针对性侵犯的基本立法

附录B:清代针对鸡奸的相关立法

附录C:针对强迫守志寡妇再嫁的处刑

附录D:吕坤的“禁谕乐户”举措

参考文献

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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