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牌是什么呢?

0
(0)

著名商标(Well-knownTradeMark),也被称为“共同商标”,最早出现于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1984年,我国加入了《公约》,成为第95个成员国。与加入《巴黎公约》的其他成员国一样,根据公约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已成为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驰名商标”是指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按照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4月17日发布的《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条例》,其含义可归纳为:在中国已被广大公众所熟知。

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根据企业申请,正式确定了一种商标类型,广泛地为中国国内公众所熟知,享有较高的声誉。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限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如果申请注册或者使用不相同或不相似的商品,则一律不予注册和禁止使用,因此驰名商标被赋予了较为广泛的专有权利。并且“驰名商标”持有企业的公司名以及网址域名将受到与普通商标不同的特别法律保护。已有1624个商标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证,其中外国品牌占98个。

如何认定驰名商标。

在中国,许多驰名商标都是经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与人民法院相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比例要大得多。当商标注册.在使用和审查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可根据当事人的要求,根据具体事实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的认定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 有关公众对该商标的了解程度;

(二)该商标的使用期限;

(三)对该商标进行宣传的时间.范围和地域范围;

(四)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商标的记载;

(五)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4条规定。

驰名商标的认定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有关公众对该商标的了解程度;

㈡该商标的使用期限;

(四)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商标的记载;

(五)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保护驰名商标。

依据中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及《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中国对驰名商标(行政保护)的前提条件为:

在法律上,中国驰名商标比普通注册商标更受保护。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驰名商标既具有一般商标的区别功能,又具有较强的竞争力,知名度高,影响范围广,已为消费者.经营者所熟知和信赖,具有相应的商业价值。这种特性使其常常成为侵害的对象。为预防和减少此类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TRIPS协定》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作出了有效的具体规定。

关于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第6条之2第1款规定,构成对经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属于一项受本公约保护的人所拥有的商标,假冒商标.仿冒或翻译,用于同一或类似商品上已在本国驰名,容易造成混淆,本联盟成员国均须根据本国法律准许的权限,或应有关当事方要求,拒绝或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本条款还适用于假冒或仿造其他商标,易引起混淆的商标,其主体部分亦适用。

根据世贸组织《涉贸知识产权协定》第16条第3款,《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6条之2适用于不具有与注册商标标记标记的货物或服务相似的货物或服务,如果商标在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中使用,则表示该商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所有者有某种联系,这样,注册商标所有者的利益就可能受到损害。

作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中国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履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TRIPS协定》的条款,对各成员国在中国注册或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进行保护是我国应尽的义务。为有效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在《商标法》的本次修订过程中,结合中国的实际实践,按照《TRIPS协定》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对驰名商标进行了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拷贝.模仿.翻译他人没有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体部分,作为同一或类似商品商标使用,一旦造成混淆,应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

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5号)《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规定》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知名商标的保护期。

驰名商标的保护期问题。

国内驰名商标并不存在有效期限问题,驰名商标的保护期与普通商标相同,注册后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届满需续展,到期如未续展,则该商标将予以注销。

名誉权并非一成不变,一成不变,永远受到保护。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采取了“被动保护;个别认定”原则。商标权拥有者无法单独确认驰名商标的诉讼,只有在有争议的情况下,才能向商标局或法院申请驰名商标认定;商标局和法院认为驰名商标也只应在当事人提出要求,并且根据案情需要认定驰名商标时,才能依法作出认定,属于事实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实行个案认定,其他情况如有必要,则应重新认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3条有关公众已知商标,持有者认为其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依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仿效或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易造成混淆的,不予注册,禁用。仿造或翻译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造成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受损的,不予注和禁止使用。

名誉权保护范围。

名誉权保护范围。

知名商标跨类禁用权利来源于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一般而言,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可以包括下列内容:

1.模仿或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易造成混淆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

2.仿造或翻译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造成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受损害的,不予注册或翻译。

3.已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拥有者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予以撤销。对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拥有者不受五年期限限制。

4.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各方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使用。根据商标局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使用该驰名商标的行为,予以收缴;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5.驰名商标拥有者认为他人注册其驰名商标,可能欺骗公众或引起公众误解的,可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办理。

6.他人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复制驰名商标.仿造.翻译或音译的,应予以认定.如使用域名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点击星号评分!

平均分 0 / 5. 投票数: 0

还没有投票!请为他投一票。

评论 抢沙发

评论前必须登录!

 

登录

找回密码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