腕表选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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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条件

请仔细阅读 – 尤其是(但不仅限于)第7和第8条项下关于您取消订单和退货的权利以及第10条项下关于排除本公司责任的规定。

1.总则

1.1 本销售条件适用于本公司向您供应本网站上所列示的任何产品。请在从本网站订购任何产品之前仔细阅读本销售条件。希望您了解,一旦您订购本公司的任何产品,即表示您同意受到下文所载的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1.2 您应当打印一份本销售条件,以便将来作为参考。

1.3 若您接受本销售条件,请在订购流程结束之时点击“我接受”按钮。希望您了解,如果您拒绝接受本销售条件,您将无法从本网站订购任何产品。

1.4 本网站由上海琪亨商贸有限公司 (“浪琴表”、“本公司”或“我们”)运作。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注册,注册号为[ 310000400508603 ]。 上海琪亨商贸有限公司是瑞士比尔市的The Swatch Group Ltd.以及瑞士圣伊米耶的Longines Watch Co., Francillon Ltd.的关联公司。

2.您的状态

2.1 您通过本网站下单,即表示您保证如下:

  • 2.1.1 您具有订立有约束力合同的法律行为能力;及
  • 2.1.2 您已年满18周岁。

2.2 请注意,如果您作为消费者订约,则无论您与本公司之间的合同或本销售条件中有何规定,均不影响您作为消费者的法定权利。

3.购买商品、订购流程

3.1 您就某一产品提交订单付款成功,应被视为构成您与本公司之间有约束力的合同。

3.2 在下单后,您将收到本公司发出的、确认我们已收到您的订单的一封电子邮件。请注意,这并不表示您的订单已经被接受。

3.3 产品描述于发布之日是准确的,但本公司不保证产品有货,而且本公司可不经通知修改产品描述。

3.4 订单须经浪琴表接受,并取决于所订购的产品是否有货。对于排印或照片的错误,浪琴表不予负责。

3.5 您提交的订单付款成功、双方之间合同成立后,如果订购的产品无货,我们会通过电子邮件对您进行告知,您可以选择等待,直至有现货供应,也可选择取消订单。同时,您了解亦明确同意,除上述情况外,您提交的订单付款成功、双方之间合同成立后,我们仍然有权在发货前取消订单。在此情况下,我们同样会向您提供浪琴品牌优惠券,用于在本网站购买浪琴产品。优惠券的具体使用条件以浪琴的具体说明为准。

3.6 我们会向您发送电子邮件,通知您产品已发货(“订单发货确认邮件”),发送该电子邮件即表示我们已接受您的订单,并构成您与本公司之间有约束力的合同。

3.7 合同仅涉及我们已在订单发货确认邮件中确认发货的产品。我们没有义务供应您订单中可能也订购了的任何其他产品,除非我们已在订单确认邮件中确认这些其他产品也已发货。

4.价格和付款

4.1 任何产品的价格均以本网站中不时显示的价格为准(但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当您从本网站购买产品时,您须要按显示的价格付款(该价格中已包含按现行税率计算的相关税款)。关于交货费用的信息,请查看本网站上的相关说明。

4.2 价格可能会随时调整,但价格的调整不影响我们已经向您发送订单确认邮件的订单。

4.3 我们的网站上有大量的产品,因此,即使我们尽了全力,网站上列示的某些产品仍然可能被标错价格。通常,作为发货流程的一部分,我们会核实价格,从而确保在真实价格低于列示价格的情况下,在向您发货时我们会按较低的那个价格收费。如果产品的真实价格高于网站上列示的价格,通常我们会自行决定在发货前与您联系以取得您的指示,或取消您的订单并向您发送关于订单被取消的通知。

4.4 如果价格明显有错且您在合理情况下应该看出是标错了价格,那么,即使我们已经向您发送了订单确认邮件,我们仍没有义务按照错误的(较低的)价格向您提供产品。我们将有权按照本销售条件的规定取消您的订单。

4.5 可以通过银联支付、支付宝和微信支付进行付款。

4.6 所有持卡人均必须经过发卡机构的验证和授权。我们可以在必要时与该等第三方共享持卡人的个人信息,以使得我们可以完成该等验证并处理该等付款。如果信用卡的发卡机构拒绝授权向我们付款,则对于由此导致的任何延迟或未能发货,我们概不负责。

4.7 付款必须在产品供应之前完成。在对产品进行发货之前,我们会从您的支付卡中全额扣除相应款项,随后即予以发货。在全额收到付款之前,我们可以暂不发货。如果您未能准时付款也没有合理理由,我们可以向您发送书面通知立即终止您与本公司之间的合同。

5.交货

5.1 我们会通过向您发出发货通知单来确认发货日期(包括跟踪号)。通常我们会在订单日期后10天内发货(最多不超过30天),除非在下单之时另行特别约定或发生第5.3条所述的情形。

5.2 交货地点以订单发货确认邮件(发货通知单)中所述的为准。我们的发货范围仅限中国大陆境内。出于现实原因,我们可能会分批交付同一订单中订购的几个产品,若存在这种情况,我们会在发货通知单中向您说明。

5.3 如如果我们无法在订单确认邮件中所示的预估交付日期交付,且修改后的交付日期将超过订单原始日期起30天,则我们会与您联系并向您提议一个新的交付日期。如果您拒绝修改后的交付日期,并且我们无法在您订单的原始日期起30天内或在具体约定的交付日期当日或之前(视情况而定)交付产品,则您可以免费取消订单并取得全额退款,在此情况下,上述第3.5条第一款关于浪琴优惠券的规定将适用。如果产品分批交付,则除非下单之时另行明确约定,否则,这些分批交付的产品应当全部在下单后30天内交付。

6.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

6.1 一旦产品交付给您,产品的所有权即转移给您。如果您违反本销售条件,我们可以在所有权转移之前随时收回供应给您的任何产品。

6.2 一旦产品交付给您,产品的风险即转移给您。本条所述的“风险”是指对产品受到的损害或因产品的使用、处理或储存而造成的损害的责任。

7.接受产品、取消权利

7.1 如果在交货之后,您发现有产品丢失或产品受损或有瑕疵,您必须及时告知本公司。

7.2 如果您作为消费者订约,您可以出于任何原因在收到产品之日后的[7天]内通过发送书面通知(包括电子邮件)取消您与本公司之间的合同,而无需对浪琴表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7.3 如果您取消合同,您必须将产品(包括纳入产品价格的任何配件)及保卡退还(须提供购买凭证),且产品须处于原始状态、没有受损,退货的费用由您自行承担。如果产品中包含的所有配件及保卡未能全部退还,我们有权要求您支付缺失配件的费用或拒绝接受退货。如果您未根据本销售条件将产品及保卡退还给我们,则您必须安排让我们上门取货,并且我们可以向您收取因上门取货而产生的费用。在产品退还或上门收取之前,您必须将产品及保卡妥善保管。

7.4 如果您根据第7.3条取消您与本公司之间的合同,若符合退货条件,我们会在收到退货之日起[7天]内向您退还您已付的价款(须扣除因上门取货而直接产生的费用,如适用)。

7.5 在合同取消之后,您必须将产品及保卡退还至第9.7条中所示的地址,或尽可能安排在双方都方便的时间让我们上门取货。

8.其他退货政策

8.1 当您将产品(含保卡,下同)退还给我们时(例如,由于您取消您与本公司之间的合同,或您根据第12条通知我们您不同意本销售条件或我们对任何政策的任何变更,或由于您声称产品有瑕疵),我们将对退还的产品进行检查,并将在一段合理时间内通过电子邮件通知您退款事宜。我们会采用您原先在付款时所采用的相同方式向您退还您已支付给我们的款项,除非您明确同意使用其他退款方式。通常,我们会尽快(无论如何会在我们收到退货之日后的7天内,但若为产品有瑕疵的情况,则为我们通过电子邮件向您确认由于我们交付了有瑕疵的产品您有权获得退款之日后的7天内))完成退款事宜。

8.2 若您在取消期内因产品有瑕疵而退还产品,您将获得全额退款,同时我们还会向您偿付您因退还产品而产生的费用。如您选择较贵的交付方式,我们有权只向您偿付在您选择我们所提供的常用且费用更低廉的交付方式下您本应支付的金额。

8.3 您在[7天的]取消期(参见上文第7.2条)内退还的产品将获得全额退款。但是,您将自行承担退还产品的费用(第8.2条所述的情形除外)。若(在退货或换货的情况下)您于取消期之后退还产品,则应遵循中国法律法规或浪琴表国际质保的规定。

8.4 在产品退还给我们或我们上门收取产品之前,您必须妥善保管好产品。如果退还至我们规定地址的手表在任何方面有受损(但并非因浪琴表的过错或疏忽造成)或并非处于其原始状态(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任何部分在任何方面受损),我们有权拒收您退还的该手表。

8.5 如果您已选择订购有表带的手表,但您在已调整过表带的情况下仍想要退还手表,我们有权拒收您退还的该手表,或有权向您收取为使该手表回到其原始状态而更换表带的费用。

9.质保、维修、更换

9.1 我们向您保证,通过本网站向我们购买的任何产品质量均令人满意。

9.2 如果在取消期内发现产品有任何瑕疵,一旦您要求,浪琴表将在您退还有瑕疵的产品并在我们对该产品进行检查之后,立即对产品进行维修或向您发送更换产品或向您进行全额退款。取消期之后,有关任何产品的质保政策将遵循中国法律法规或浪琴表国际质保的规定。

9.3 关于手表的质保。本网站上提供出售的所有手表,均适用浪琴表的24个月国际质保,在交货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或制造方面的缺陷。质保条款全部载于与每块手表一起交付的国际质保文件,根据质保文件提起的质保主张应直接向上海琪亨商贸有限公司提出。

9.4 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维修主张(包括根据质保提出的维修主张或收费的维修主张):提交授权浪琴表服务中心(见附文),或按照第9.7条中所示的地址将产品直接退至上海琪亨商贸有限公司。根据质保提出的维修主张必须附有能核实购买日期的购买凭证并附有与每块手表一起交付的有效国际质保证书。以下各项可作为购买凭证:

  • 9.5.1 原始送货单,
  • 9.5.2 订单发货确认邮件,
  • 9.5.3 银行卡或信用卡对账单,
  • 9.5.4 盖章的国际质保证书。

9.6 希望您了解,您必须提供盖章的质保证书才有权享有我们的保修服务。因此,请妥善保存您的质保证书。

9.7 若您想要根据您与本公司之间的合同退还或更换产品,应使用“顺丰”或“EMS”(有保价服务)联系客服代表,获取退货地址。

10.责任

10.1 始终以遵守第10.2条为前提,我们对通过本网站购买的任何产品所承担的责任,严格以该产品的购买价格为限。

10.2 上述责任限制不包括也不在任何方面限制我们对以下各项所承担的责任:

  • 10.2.1 因我们的疏忽导致的死亡或人身伤害;
  • 10.2.2 欺诈性质或虚假的不实陈述;或
  • 10.2.3 按照法律规定我们不得排除或试图排除我们的责任的任何事项。

10.3 对于因任何原因引起的任何收益或收入损失、业务损失、利润或合同损失、预期节余损失、数据损失、管理或办公时间浪费或任何类型的任何间接或后果性的损失或损害(无论是由于侵权(包括疏忽)、违约还是其他原因所导致,即使是可以预见的),我们概不负责。

10.4 为方便产品的销售和交货,我们可以聘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快递服务和支付服务。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对于该等第三方提供的服务所造成的交货延迟或产品丢失,我们概不负责。但是,我们将尽一切合理努力,以合理尽快地更换任何丢失或延迟交付的产品。

11.其他规定

11.1 权利和义务的转让。您与本公司之间的合同对您和本公司以及您和本公司各自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约束力。未经我们事先书面同意,您不得转让、出让、质押或另行处置任何合同或您在该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我们可以将我们在您与本公司之间的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分包或出让给有能力的第三方(尤其是The Swatch Group Ltd.的其他关联方),前提是该等转让、分包或出让不会对本销售条件项下的产品供应以及您在本销售条件项下的权利或救济造成不利影响。

11.2 书面通讯。适用法律要求我们发送给您的某些信息或通讯采用书面形式。您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认可,与我们之间的通讯主要采用电子方式。我们将通过电子邮件与您联系,或通过在本网站上发布通知向您提供信息。就合同而言,您同意我们采用这种电子方式与您沟通,并且您确认,我们通过电子方式向您提供的所有合同、通知、信息和其他通讯均符合关于“该等通讯须采用书面形式”的任何法定要求。本项条件不影响您的法定权利。

11.3 通知。您发给我们的所有通知,必须发送至 上海琪亨商贸有限公司浪琴表品牌部[email protected]。我们可以按照您下单时提供给我们的电子邮件地址或以第11.2条规定的任何方式向您发送通知。通知应于以下时间视为已收到并已正式送达:发布在本网站之时,或在电子邮件发出后24小时。只需证明相关电子邮件已发送至规定的收件方电子邮件地址(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即可作为通知已送达的佐证。

11.4 我们无法控制的事件。如果由于我们无法合理控制的事件(包括我们无法合理控制的任何行为、事件、事件未发生、不作为或事故,尤其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事件)导致我们未能或延迟履行我们在您与本公司之间的任何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我们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 11.4.1 罢工、停工或其他劳工行动。
  • 11.4.2 民事骚乱、暴动、侵略、恐怖袭击或恐怖袭击威胁、战争(无论是否宣战)或战争的威胁或准备。
  • 11.4.3 火灾、爆炸、暴雨/暴雪、水灾、地震、地面塌陷、疫情或其他自然灾害。
  • 11.4.4 无法使用铁路、航运、航空、公路交通运输或其他公共或私营交通运输方式。
  • 11.4.5 无法使用公共或私营电信网络。
  • 11.4.6 任何政府的行动、政令、法律、法规或限制。

11.5 在我们无法合理控制的事件持续期间,我们在您与本公司之间的任何合同项下的履约应被视为暂停,并且我们可以延期履约,延期的时间等同于该等事件持续的时间。我们会尽合理努力结束相关事件,或找到一个解决方案以使得我们在该等事件持续期间仍可以履行我们在您与本公司之间的合同项下的义务。

11.6 弃权。如果在您与本公司之间的合同存续期间,我们未能严格要求您履行您在该合同或本销售条件项下的义务,或者,如果我们未能行使我们在该合同项下享有的任何权利或救济,并不表示我们放弃该等权利或救济,而且您遵守该等义务的责任也不会被免除。如果我们放弃就您的违约行为追究责任,并不表示我们对您之后的任何违约行为也放弃追究责任。若我们要放弃本销售条件中的任何一项条件,就必须对此作出明确说明,且必须按照上文第11.3条以书面形式将该等弃权通知您,该等弃权方才有效。

11.7 可分割性。 如果因任何原因,本销售条件中的任何一项条件或其一部分或受制于本销售条件的一项合同或其一部分被任何法院认定为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则该项条件或该部分条件或该合同或该部分合同应在所需的最小范围内作出修订,以使其合法、有效并可执行,而即便作出了该等修订,其他条件及(如适用)其他部分的条件仍应保持充分的效力。

11.8 完整协议。本销售条件以及其中明确提及的任何文件,代表了您与本公司之间就您与本公司之间的任何合同的主题事宜所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取代您与本公司之间的任何先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谅解或安排。您与本公司均确认,在订立合同时,除本销售条件中明确所载的以外,您与本公司均未依赖任何其他的声明、承诺或允诺(无论是对方作出的还是在您与本公司于该合同之前的协商期间的口头或书面陈述中默示的)。对于对方在任何合同的日期之前口头或书面作出的任何不实陈述,您与本公司均不能获得任何救济(但若该等不实陈述属欺诈性质则除外),并且,您与本公司唯一可享有的救济就是按照本销售条件的规定就对方的违约行为享有的救济。

12.我们修改本销售条件的权利

12.1 我们有权不时对本销售条件作出修订。

12.2 您向我们订购产品(以您付款完成为准)之时有效的政策和销售条件将适用于您,除非法律或政府机构要求对这些政策或销售条件作出任何变更(在此情况下这些变更将适用于您之前下达的订单)或我们在向您发送订单确认邮件之前向您告知了这些政策或销售条件的变更(在此情况下我们有权假设您已接受销售条件的变更,除非您在收到产品后七个工作日内通知我们您不接受该等变更)。

13.法律和管辖权

13.1 通过本网站购买产品的合同,应根据中国法律解释并受到中国法律的管辖。上海琪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所在地的上海相关法院应对因您与本公司之间的合同以及本销售条件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具有专属管辖权。

若本条款的任何条款被享有合法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裁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或与任何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规定相冲突,则该等条款应在最低必要范围内予以限制或排除,并以最能体现本条款意图的有效合法条款予以替换,以使本条款继续完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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