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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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作者:E.博登海默(美)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副标题: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译者:邓正来

出版年:1998-12

页数:612

定价:38.00元

装帧:平装

ISBN:9787562017677

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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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把散见于1940年《法理学》一书中的有关法理学思想发展的历史资料集中在第一部分。本书第二部发和第三部分中对一般法律理论的实质性问题所作的论述,乃是以某些蕴含在我研究法理学问题的进路中的哲学假设和方法论假设为基础的。

翻译这部综合性的法律哲学著作,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试图通过这样的努力为中国法学的重建做一些知识上的基础工作,因为当时的中国法学在现代法制建设的要求或驱动过程中正陷于历史性的困境之中:一方面要为这种法制建设的努力作正当性的论证,另一方面又因法学研究的长期停顿而明显缺乏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支援。第二个目的则是试图通过这部法律哲学著作的翻译/思考实践而对自己在法律方面的疑惑做一些知识上的清理工作,因为我在当时就已经明确意识到,在法律哲学思考的领域中,人、自然和社会在法律架构下的关系,人或法律人与法律在知识上的关系以及法律权威的正当性等问题极为繁复,绝非人们一般想象那般自明简单。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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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德加・博登海默(EdgarBodenheimer),1908年出生于德

国柏林,在获得海德堡大学法学博士后于1933年移民美

国,此后在华盛顿大学研习美国法律并于1937年获得

LL.B学位。从1951年开始担任犹他大学和芝加哥大学法

律教授,并于1975年成为法学荣誉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

法律哲学并成为“综合法理学”代表人物;主要论著有:

《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论正义》、《权力、法律

和社会》、《责任哲学》和《英美法律体系导论》等。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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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重译本序

作者致中文版前言

1974年修订版前言

1962年版前言

第一部分 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

第一章 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理论

第一节 早期希腊的理论

第二节 柏拉图的法律观

第三节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理论

第四节 斯多葛派的自然法观

第二章 中世纪的法律哲学

第五节 早期基督教教义

第六节 托马斯的法律哲学

第七节 中世纪唯名论者

第三章 古典时代的自然法

第八节 导言

第九节 格老秀斯和普芬道夫

第十节 霍布斯与斯宾诺莎

第十一节 洛克和孟德斯鸠

第十二节 美国的自然权利哲学

第十三节 卢梭及其影响

第十四节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实际成就

第四章 德国的先验唯心主义

第十五节 康德的法律哲学

第十六节 费希特的法律哲学

第十七节 黑格尔的国家和法律哲学

第五章 历史法学与进化论法学

第十八节 萨维尼与德国的历史学派

第十九节 英国和美国的历史法学派

第二十节 斯宾塞的法律进化理论

第二十一节 马克思主义的法律理论

第六章 功利主义

第一十一节 边沁和穆勒

第二十三节 耶林

第七章 分析实证主义

第二十四节 何谓实证主义

第二十五节 约翰・奥斯丁与分析法学派

第二十六节 纯粹法学理论

第二十七节 新分析法学和语言学法学

第八章 社会学法学和法律现实主义

第二十八节 欧洲的社会学法学和心理学法学

第二十九节 利益法学和自由法运动

第三十节 庞德的社会学法学

第三十一节 卡多佐和霍姆斯

第三十二节 美国的法律现实主义

第三十三节 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的法律现实主义

第九章 自然法的复兴和价值取向法理学

第三十四节 新康德自然法

第三十五节 新经院主义自然法

第三十六节 狄骥的法律哲学

第三十七节 拉斯韦尔和麦克杜格尔的政策科学

第三十八节 新近的其他价值取向法哲学

第三十九节 结论性意见

第二部分 法律的性质和作用

第十章 秩序的需求

第四十节 导言

第四十一节 自然界中有序模式的普遍性

第四十二节 个人生活与社会生活中的秩序

第四十三节 对秩序之需求的心理根源

第四十四节 无政府状态与专制政体

第四十五节 法律的普遍性要素

第四十六节 力求独立与自主的法律

第十一章 正义的探索

第四十七节 普洛透斯似的正义之面

第四十八节 正义与理性

第四十九节 正义的概念范围

第五十节 正义与自然法

第五十一节 正义与自由

第五十二节 正义与平等

第五十三节 正义与安全

第五十四节 正义与共同福利

第十二章 法律――秩序与正义的综合体

第五十五节 秩序与正义的关系

第五十六节 法律的稳定与变化

第五十七节 法律的命令因素与社会因素

第五十八节 法律规范的有效性(validity)

第五十九节 制裁的意义

第十三章 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力量的区别

第六十节 法律与权力

第六十一节 法律与行政

第六十二节 法律与道德

第六十三节 法律与习惯

第十四章 法治的利弊

第六十四节 人的创造力的开发

第六十五节 促进和平

第六十六节 相互冲突的利益之调整

第六十七节 法律的弊端

第三部分 法律的渊源和技术

第十五章 法律的正式渊源

第六十八节 导言

第六十九节 立法

第七十节 委托立法与自主立法

第七十一节 条约与其他经双方同意的协议

第七十二节 先例

第十六章 法律的非正式渊源

第七十三节 导言

第七十四节 正义之标准

第七十五节 理性与事物之性质

第七十六节 个别衡平

第七十七节 公共政策、道德信念与社会倾向

第七十八节 习惯法

第十七章 法律与科学方法

第七十九节 概念之形成

第八十节 分析推理

第八十一节 辩证推理

第八十二节 价值判断在法律中的作用

第八十三节 法律教育之目的

第十八章 司法过程中的技术

第八十四节 宪法之解释

第八十五节 法规之解释

第八十六节 遵循先例原则

第八十七节 案件之判决理由

第八十八节 司法过程中的发现与创造

附录 美国法律哲学的新走向/埃德加・博登海默LISTOFPUBLICATIONS

评论 ······

目前来说,丰富了不少对法律的看法。

法理学应当从法律本体出发,是研究法律而非法理学本身的学科。这本书问题的是以法理学本体视角来认识法律,整本书变成了在写“什么是法理学”,变成了诸多理论的大杂烩,作者自己所谓的观点也乏善可陈。在《哈特的一生》里,博登海默打了个小酱油,很不幸,这个酱油也是从法理学本体出发的,他指责哈特的理论缩小了法理学的范围。由于译者挂了,本书的错误也无从修订了,比如把伯林的积极自由、消极自由翻译成正面自由、负面自由。

读完了。前半部分 法哲学谱系源流考异常精彩。后半部分现在看来较为平庸,不过可以想像上世纪末,大陆学者读到此书时的震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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