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荷]胡果·格劳秀斯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副标题:修订版
原作名:TheLawofWarandPeace(BookOne)
译者:[美]弗朗西斯·W.凯尔西等英译/马呈元
出版年:2018-1
定价:80.00元
装帧:精装
丛书: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文库
ISBN:9787562080589
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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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从立法的角度探讨如何消灭战争,以实现全人类的和平和幸福,是国际法学科领域的必读书目之一。主要研究了国家间的战争与和平法规问题,在序言中论述权利和法律的起源。第一编共三章,论述战争是否合乎正义,并解释主权的意义;论述战争与非正义战争、公战与私战的区别。第二编共二十五章,论述了战争的起源,以及人的权利、皇帝继承法、使节的尊严、刑罚的性质等。第三编共二十五章,论述战时的合法行为、和平的种类和战争条约等项内容。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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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go Grotius 1583-1645 荷兰政治家、法学家、近代国际法奠基人。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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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序
中译者序
序文
致法兰西和纳瓦拉最伟大的基督教国王路易十三
绪论
第一章 什么是战争什么是法律
一、本书的研究范围
二、战争的定义与“战争”一词的起源
三、法律被认为是一种行为规则,并被分为“平等者之间的法律”和“不平等者之间的法律”
四、权利体系依其道德属性分为“充分的权利”和“不充分的权利”
五、充分的权利或所谓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权利,分为权力、财产权利和契约权利
六、法律权利还可以分为私人权利和公共权利
七、什么是不充分的权利
八、对等正义和选择正义难以用几何和算术的比例加以区别,后者不只与公共财产有关,前者也不只与私人财产有关
九、法律被定义为一种规则,并分为自然法和意志法
十、自然法的定义和它与其他法律及并非可以恰当地称为自然法的事物的区别
十一、人类与其他动物共有的或者人类特有的本能不构成另一种类型的法律
十二、用什么方法证明自然法的存在
十三、意志法分为人的意志法和神的意志法
十四、人定法分为国内法、效力范围小于国内法的法律和效力范围大于国内法的法律,即万国法;有关解释和证明
十五、神法分为普遍性的神法和某一特定民族的神法
十六、非生而为犹太人者不受《希伯来律法》的约束
十七、基督教徒应当以什么方式学习《希伯来律法》以及可以从中学到什么
第二章 论战争的合法性
一、各方观点证明战争不违反自然法
二、历史证明战争不违反自然法
三、普遍共识证明战争不违反自然法
四、有证据证明战争不违反万国法
五、有证据证明在《福音书律法》时代之前,战争不违反神意法;兼答反对意见
六、对战争是否违反《福音书律法》问题的初步考察
七、从《圣经》中得出的战争不违反《福音书律法》的观点
八、回应从《圣经》中得出的肯定战争违反《福音书律法》的观点
九、对早期基督教徒关于战争合法性的共识的考察
第三章 论公战和私战的区别与关于主权的论述
一、公战和私战的划分
二、根据自然法,在法庭建立后也并非所有私战都是不允许的;对这种观点的辩护和说明
三、即使根据《福音书律法》,私战在某些情况下也是许可的;
对这种观点的辩护和对反对意见的回应
四、正式公战和非正式公战的区别
五、不具有主权权力的公共官员依其权力进行的战争是否属于公战与什么情况下属于公战
六、国家权力的内容是什么
七、什么是主权
八、拒绝主权在民的观点和对有关论点的回应
九、反驳国王和人民互相服从的论点
十、准确理解正确观点的注意事项之一:区分类似词语的不同含义
十一、注意事项之二:区分权利和拥有权利的形式
十二、国王有时掌握着绝对的主权权力并可以转让它
十三、在某些情況下,国王并不拥有绝对的主权权力
十四、在某些情况下,下一级管理者拥有绝对的权力并有权转让其领地
十五、上述区别因各个王国任命摄政者的不同形式而得到强化
十六、主权甚至不会受自然法或者神法范围之外的承诺的限制
十七、主权有时会依据主观意愿或能力划分为不同的部分
十八、将国王希望其行为非经某种公民代表会议批准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视为对主权的划分是错误的
十九、其他关于主权划分的错误观点
二十、混合主权的真实事例
二十一、受不平等同盟关系约束者可以被授予主权及对反对意见的回应
二十二、纳贡者可以拥有主权
二十三、受封建法拘束者可以拥有主权
二十四、主权权利和行使主权权利的区别及事例
第四章 以下犯上的战争
一、问题陈述.
二、不允许犯上作乱是自然法的一项基本准则
三、《希伯来律法》不允许犯上作乱
四、《福音书律法》更不允许犯上作乱;《圣经》中提供了有关证据
五、早期基督教徒的习惯不允许犯上作乱
六、根据学者论点和《圣经》反驳允许下级官员反抗掌握主权者的观点
七、在极端和无法避免的必要情况下是否允许反抗的观点
八、应当承认自由民族的人民对掌握主要权力者进行战争的权利
九、应当承认对放弃主权权力者进行战争的权利
十、应当承认对转让王国的国王进行战争的权利,但仅限于防止转让的发生
十一、应当承认对公开宣布与整个民族为敌的国王进行战争的权利
十二、应当承认对因违反授权法而失去王位的国王进行战争的权利
十三、应当承认对只拥有部分主权权力但企图取得不属于他的其他权力的国王进行战争的权利
十四、应当承认在特定情况下保留了反抗自由的人民对国王进行战争的权利
十五、人民应当在多大程度上服从篡夺主权权力的僭主
十六、根据依然存在的战争权,应当承认武力反抗僭主的权利
十七、根据既存法律,应当承认武力反抗僭主的权利
十八、根据拥有主权权力者的命令,应当承认武力反抗僭主的权利
十九、反抗僭主应当限于上述情形的原因
二十、当行使主权的权利存在争议时,私人不应当自行作出决定
第五章 谁可以合法地进行战争
一、有效的战争理由之一:当事人为自身利益而进行战争
二、有效的战争理由之二:代理人为他人利益而进行战争
三、有效的战争理由之三:依附者、仆人和臣民为主人或统治者利益而进行战争
四、根据自然法,不得禁止任何人进行战争
评论 ······
主要以历史论据和神学理论进行论证,但不得不佩服,格劳秀斯的知识量,牛逼!
中译者注感觉把读者当文盲了,“西塞罗”也需要大百科注释?另,译文中的专词,为啥不注洋文?注释中的人名书名地名翻译过来干啥?以及,格劳修斯引用的文献名为什么要融入到格劳修斯的正文当中?这不是把格劳修斯本就繁复的文本弄得更繁复么?总之,不像是个学术版本。建议砍掉英译者序(写较乱)和中译者注,然后补全专有名词和人名、地名、引用书名的洋文,字体缩小,这样下来,三卷可以合一。
想说的很多,先说三点基本判断,第一就是这本书的核心并不是战争,而是战争法权的规制,这种基本的压制结构使得其最终会呈现向和平的运动(但是格老秀斯对战争起因始终讳莫如深,直到霍布斯将其学说中空间蕴含的资源与人激情世界的关系无情地挑明,亦即自然状态),第二战争法权不仅受和平-博爱(基督教)限制,也与自然呈现出一种复杂关系,从法规制自然-大海走向自然与法权的融合,第三就是财产与捕获这种局限于私法的私人行为…
原著为拉丁文,1625年初版,格劳秀斯生前最后一次修订是1646年第三版,根据最后一版翻译的英译本是1925年的,时隔将近100年,根据英译本转译的中文全本终于出了,虽然是转译,但非常可读,译者注非常详尽,太不容易了,五星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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