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碎片 : 全球社会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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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碎片
: 全球社会宪治

作者:[德]贡塔·托依布纳(GuntherTeubner)

出版社:中央编译出版社

副标题:全球社会宪治

译者:陆宇峰

出版年:2016-8

页数:267

定价:59.00元

装帧:平装

ISBN:9787511730664

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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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系列公共丑闻引发了“新宪法问题”。例如跨国公司侵犯人权;世贸组织以全球贸易自由之名,做出危及环境或者人类健康的决定;全球资本市场造成灾难性风险,等等。这些丑闻不仅提出了规制问题,而且也提出了严格意义上的宪法问题,超越了民族国家的边界。本书针对全球一系列超越国家边界的现象,对全球宪治的可能性做了全方位的探索,探讨了超国家的全球宪治的权力、范围和问题等。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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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塔·托依布纳(Gunther Teubner)生于1944年,德国法兰克福大学私法与法律社会学教授,当代德国及西方著名法律社会学家。曾在哥廷根大学、图宾根大学及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学习法律与法律社会学,并曾任教于法兰克福大学、不莱梅大学、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斯坦福大学等院校。托依布纳是继卢曼之后,当代关于法律系统理论最重要的代表性人物。

译者简介:陆宇峰,清华大学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学博士后。现为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

校对者简介:纪海龙,清华大学法学硕士,德国哥廷根大学法学博士。现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副教授。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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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新宪法问题1

第一节现代宪治危机? 1

(一)民族国家宪法VS全球宪法2

(二)宪法社会学的启发3

第二节错误的预设 6

(一)社会宪治真的是全球化问题吗?6

(二)跨国领域的宪法空白?8

(三)跨国治理只是政治过程?10

(四)基本权利第三方效力只是国家的保护义务?13

(五)统一的世界主义全球宪法?15

第二章民族国家的部门宪法17

第一节自由主义宪治下的社会制度 18

(一)宪法缺位的私人自由领域18

(二)自治的社会秩序20

第二节极权主义的社会宪法 25

第三节福利国家的子宪法 28

(一)历史的教训28

(二)国家主义社会宪治29

(三)社会部门的政治化30

第四节社会整体的经济宪治 35

(一)秩序自由主义宪治35

(二)宪法经济学39

第五节宪法多元主义 40

(一)新法团主义安排42

(二)社会宪治44

第三章超国家的宪治主体:体制、组织、网络49

第一节各种全球结构 49

第二节通过国家的社会宪治? 52

(一)联合国宪章52

(二)民族国家的软法54

(三)国际公法和全球行政法57

第三节全球制度的独立宪法 59

(一)宪法的片段化59

(二)国际组织的宪法63

(三)各种体制的宪法67

第四节作为宪治主体的超国家体制? 69

(一)制宪权/宪定权71

(二)集体同一性77

第四章超国家的宪法规范:功能、领域、过程、结构86

第一节宪治功能:构成功能/限制功能 88

(一)社会系统的自我奠基88

(二)全球宪治的“双向运动”92

(三)发展压力的自我限制95

(四)“毛细管宪法”98

(五)魔鬼与魔王101

第二节宪治领域:各社会系统的内部分化 104

(一)自发领域105

(二)组织化—职业化领域108

(三)沟通媒介的自我规制领域113

第三节宪治过程:双重反思性 120

(一)社会系统的反思性120

(二)法律系统的反思性122

第四节宪治结构:混合的基础符码 128

(一)符码化和基础符码128

(二)混合性130

第五节社会宪治下的政治 133

(一)阴性政治与阳性政治133

(二)在政治的影子下136

(三)社会子系统的内部政治139

第五章超国家的基本权利:横向效力145

第一节民族国家之外的基本权利 145

(一)国家宪法权利的域外效力?146

(二)全球公愤149

(三)依体制而异的基本权利标准150

第二节约束超国家“私人”行动者的基本权利 153

(一)超越国家行动153

(二)一般化:沟通媒介而非一般价值155

(三)不同社会脉络中的再具体化157

第三节基本权利的涵括效果:进入权 159

第四节基本权利的排除效力 163

第五节匿名的魔阵 166

第六节可诉性? 170

第六章宪法间的碰撞175

第一节第三方权威的缺失 175

第二节体制间冲突 180

(一)传统冲突法的修正181

(二)规范网络185

第三节跨文化冲突 189

(一)文化多中心主义189

(二)“外在”再进入“内在”194

(三)跨文化冲突规范197

第四节各种宪法冲突的指导原则 200

参考文献203

主题索引242

作者索引251

评论 ······

启发性不错

具有一定启发性。

问题出在翻译上。这样的翻译风格,是无法逾越的鸿沟。

这本书的困境似乎在于,对法理论来说,要弄懂它,则应有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至少其一的)知识作为基础,否则个人阅读感受是几近抓瞎;对于宪法、国际经济法乃至其他部门法研究而言,要有所借鉴,光凭这一本书恐怕也难有作为,至少要精读作者其它的一些作品才能真正厘清、说清。这或许造成了评分的现状,不过不能妨碍该书强大的理论想象力和解释力。总体上看,如顺着托依布纳的道路,结合理论分析具体现象,以案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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