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传媒人的法律读本 : 记者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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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传媒人的法律读本
: 记者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作者:孙莹编译

出版社:南方日报出版社

副标题:记者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出版年:2010-4

页数:210

定价:28.00元

装帧:平装

ISBN:9787806528273

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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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传媒人的法律读本:记者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内容简介:一个年轻的中国女记者,负笈美国攻读大众传媒课程。完成学业并带回这。作者对中国新闻无“法”有切肤之痛,因此她眼中的美国同行与法律之种种,既可作观照,亦可资借鉴。对国内传媒人以及须和传媒打交道的许多人,《美国传媒人的法律读本:记者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部堪作“手册”之用。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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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莹,曾任《21世纪经济报道》和《南方都市报》记者。2004-2007年在美国攻读媒体研究硕士学位,其间,在美国纽约州中部最大的日报《The Post-Standard》实习,成为该报数十年间唯一的国际实习生,实习期间每日撰写一至数条新闻,还发表了数篇本地头条。她就读的纽约州雪城大学纽豪斯新闻学院,在全美新闻学院中排名前五。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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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新闻法律是和每个人有关的故事林达

本书作者的话:新闻自由的代价

怀特教授的开场白

第一章 法律程序

——女大学生莎莉的故事

为方便理解各种法律场合,我们需要先对法律程序有个大概的了解。为了听起来不那么枯燥沉闷,我们先来讲个故事,一个女大学生莎莉的故事。是否被采访对象威胁过:你敢发表,我就告你诽谤!

第一节 起源

第二节 上哪里找律师

第三节 肖像使用授权书

第四节 律师可以做什么

第五节 律师费

第六节 起诉

第七节 陪审团和法官

第八节 庭审

第九节 上诉

第十节 美国法院体系

第二章 诽谤

是否被采访对象威胁过:你敢发表,我就告你诽谤!在著名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一案发生之前,美国诽谤法规定,只要媒体犯了错误,不管这个错误的原因是什么,媒体都应该为此负责。这又称为“严格责任制”。然而,发生于1964年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一案里,法官首次要求公众人物需要证明媒体有“事实恶意”。本章还讨论了当媒体被诉诽谤时,可用于抗辩的种种理由。

第一节 严格责任制

第二节 事实恶意

第三节 诽谤的抗辩

第四节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

第五节 从公职官员到一般百姓

第三章 隐私

在美国,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分为五类,本章将逐一介绍。事实证明,许多隐私案例都起源于不幸事件:报上赫然登出女儿被烧死的尸体照片;被警方救出时几乎全裸的人质;晚间新闻中露出不到一秒的生殖器镜头;根据真人真事改编的电影;造假新闻的《本能》编剧;惨遭轮奸的少女姓名被公开……

第一节 五种隐私侵权行为

第二节 关于隐私侵权的案例

第四章 限制新闻出版

“限制出版几乎总是违宪。”在美国的媒体法律课上,教师总是用大写字母把这句话写在黑板上。因为这是美国人认为他们的媒体法律中,最重要的原则。基于这一点,负责审查淫秽书刊的政府委员会不得不解散;不得阻碍社区小册子的发行,尽管该小册子涉嫌“诽谤”和“侵犯隐私”;还有最最有名的五角大楼文件案……事实上最高法院的意思是,也许有人能有一个足够好的理由限制新闻出版;不过这个案子里的理由不够好,那个案子里的理由也不够好……

第一节 大众传播流程

第二节 限制出版几乎总是违宪

第三节 相关案例

第五章 公平审判与媒体自由

耸人听闻的罪案无疑是媒体的最爱之一。但对罪案长篇累牍的媒体报道,很容易引起公众超越理智的“义愤填膺”,使被告无法得到公正裁决。毕竟,审判者应该是法律,而不是媒体。

把这一章放在“限制新闻出版”后面,是因为有时候,限制的理由也可能是为了公平审判。在这一章里,我们要讨论两种类型的案例:一是由于媒体报道的偏颇,导致被告人被定罪;二是由于法官禁令,影响了媒体对判案的自由报道,而媒体不服上诉。后者中有个最高法院案例“内布拉斯加新闻协会对斯图亚特”(Nebra Ska Press Association v.Stuart),这既是一个“限制新闻出版”的案例,同时也是一个“公平审判与媒体自由”的案例。如何在新闻自由与公平审判之间取得平衡?最高法院给出的答案是“三要素测试”。

第一节 媒体审判——公平审判与新闻自由的冲突

第二节 “疯狗杀手”与“美国第一模范囚徒”

第三节 史柏德案——大片《亡命天涯》的原型

第四节 对陪审员的预先甄选

第五节 “三要素测试”

第六节 限制记者进入法庭

第六章 新闻人特权

许多读者大概听说过,在美国,记者有权不透露消息来源。这就是所谓“新闻人特权”。尽管如此,记者为保护消息源而入狱的案例仍层出不穷。最高法院裁定,“言论自由”权并不能保护记者的“守密权”,但各州可自行制定保护记者的“庇护法”。

第一节 嘉兰案——新闻人特权与诽谤

第二节 墨菲案与法柏案——新闻人特权与公平审判

第三节 泰勒案——新闻人特权与大陪审团

第四节 布莱兹伯格等三案并裁——最高法院的答案

第五节 纽约州记者庇护法

第七章 广告自由

广告是否享有言论自由?1975年以前,最高法院的答案是“不”。但1975年以后,最高法院逐渐将广告纳入了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范围之内。1980年最高法院提出了“哈德逊测试”,来决定哪些广告可以享有言论自由。但是相对于政治言论,商业言论仍然被认为是仅仅具有“低价值”的言论,它只能得到法院较低程度的保护,一旦商业言论被证明是虚假的、误导的或者是鼓励非法活动的,法院仍将准许政府对其进行限制。

第一节 广告分类

第二节 毕格罗案——一则堕胎广告引起的争议

第三节 药品委员会案——低价药广告会误导消费者吗

第四节 1977年三案并审——房子“待售”与律师广告

第五节 公司是否有言论自由权

第六节 最高法院的答案——“哈德逊测试”

第七节 波多黎各案——政府的胜利

第八章 政府信息公开

在记者采访时,政府是否有权拒绝提供某些信息?在美国,联邦和各州都有一套法律系统,保证记者能接触到政府档案、政府会议和政府机关。“联邦资讯公开法”开篇就点明:联邦政府拥有的所有档案,都应该向索取它们的任何人公开。索取者无须是美国公民,也没有任何年龄限制。但是,该法案也花了大量篇幅,规定了“涉及国家安全”等九种“例外”情况。

第一节 资讯公开法的诞生

第二节 “九条例外”

第三节 资讯公开法的不足之处及补救措施

第四节 阳光政府法案

第五节 接触政府机关

第九章 电子传媒

有一些法律问题,是电子传媒所独有的。美国人认为,由于电波频道是有限的公众资源,不像印刷传媒那样可以无限生产,因此必须保证电子传媒服务于“公众利益、便利及需要”,而不应成为个人或组织的宣传工具。因此,美国电子传媒必须遵循“时间均等”原则。而“公平原则”的存废之争更远远没有平息。

第一节 电子传媒的特殊性

第二节 媒体使用权

第三节 称总统夫人为“老婊子”的电台老板

——“公平原则”的诞生

第四节 红狮案——都是吹牛惹的祸

第五节 和平理事会案——“公平原则”寿终正寝

……

第十章 版权和商标

第一节 商标

第二节 版权

后记 老板很可能是最能帮助你的人

附录 职业新闻记者协会(SPJ)道德守则

评论 ······

案例合集,不过这是2010年的美国发展实况,本土适用率低

一本写给新闻人而非法律人的读书笔记。

浅显易懂的入门读本,但是相对其他著作而言分析太平实了。最大的贡献是三要素测试吧,其他几本专业书籍很少提及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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