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 : 规则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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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
: 规则与秩序

作者:[英]哈耶克

出版社: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副标题:规则与秩序

原作名:Law,LegislationandLiberty

译者: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

出版年:2000-1

页数:280

定价:19.00

装帧:平装

丛书: 外国法律文库

ISBN:9787500062608

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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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卷本的《法律、立法与自由》由“规则与秩序”、“社会正义的幻象”和“自由社会的政治秩序”三部分组成。本书是第一卷。尽管哈耶克费了很大的力气探讨法律与立法的关系,本书却并非是一部专业的法律学著作。他的法律理论是以解决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关系的问题为旨归的。同时,法律理论在哈耶克的著作当中又成了理解个人自由与社会治学之关系的重要途径和基本前提。

哈耶克对于组织持悲观态度。他认为,所谓的秩序其实可分为“自生自发的秩序”与“组织秩序”,而这两种秩序是完全不同的。它们分别由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来支配。既然社会规则主要体现在法律,那么也就有自由的法律与立法的法律的区别。通常我们所说的“社会的”或者分配的正义,只是在组织秩序中才具有意义。而它在自生自发的秩序中,也就是亚当・斯密所说的“大社会”或者卡尔・波普尔所谓的“开放社会”当中,则毫无疑义且与之完全不相容。值得注意和警惕的是,即使自由民主制度模式占据支配地位,因为代议机构(比如议会)既制定正当行为规则(如立法)又指导或管理政府,而必定导致自由社会的自生自发秩序逐渐转变成一种服务于有组织的利益集团联盟的全权性体制。正是这样,民主体制一步一步远离了它最可靠地保障个人自由的初衷。

在第一卷当中,哈耶克建构起他的自由理论,他重点论证了自由为什么是一个重要价值的问题,自由在哈耶克的整个社会哲学中具有支配性的地位。哈耶克指出,自由就是不受制于不正当的强制,这样,个人在社会当中必须具有确实地获得保障的领域。而法律就是自由的基础。

但是有组织秩序的法律,也有自生自发秩序的法律。即所谓的公法与私法。为了防止混淆公法与私法,就得把法律与立法区别开来。它在学理上建构起了社会秩序规则的二元观,把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区分开来。肯定了“私益”的价值。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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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立法与自由》

全三卷总目

外国法律文库序

研究哈耶克法律理论的一个前提性评注――《法律、立法与自由》代译序\邓正来

第一卷 规则与秩序

序言

导论

第一章 理性与进化

第二章 内部秩序与外部秩序

第三章 原则与权宜

第四章 变化中的法律概念

第五章 内部规则:自由的法律

第六章 外部规则:立法的法律

主题索引

人名索引

第二卷 社会正义的幻象

序言

第七章 普遍利益与特定目的

第八章 正义的探求

第九章 “社会的”正义或分配的正义

第九章补遗 正义与个人权利

第十章 市场秩序或偶合秩序

第十一章 抽象规则的规训与部落社会的情绪

第三卷 自由社会的政治秩序

序言

第十二章 多数意见与当代民主

第十三章 民主权力的分立

第十四章 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

第十五章 政府政策与市场

第十六章 民主理想的破灭:简要重述

第十七章 一种宪法模式

第十八章 权力的遏制与政治的去中心化

跋文 人类价值的三个渊源

主题索引 (第二和第三卷)

人名索引 (第二和第三卷)

哈耶克研究参考文献

译后附言

第一卷 规则与秩序(细目)

研究哈耶克法律理论的一个前提性评注

――《法律、立法与自由》代译序/邓正来

序言

导论

第一章 理性与进化

建构与进化

笛卡尔唯理主义的信条

我们的事实性知识的永恒局限

事实性知识与科学

心智与社会的共同进化:规则的作用

“自然的”与“人为的”二分法谬误

进化论认识进路的兴起

建构主义在流行思潮中的存续

我们的拟人化语言

理性与抽象

为何建构论唯理主义的极端形式总是导致对理性的反叛

第二章 内部秩序与外部秩序

秩序之概念

秩序的两种渊源

自生自发秩序的鉴别性特征

自然界的自生自发秩序

在社会中,对自生自发秩序的依赖既扩展了也限制了我们的控制力

自生自发秩序源出于其要素对某些行为规则的遵循

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是由个人和组织构成的自生自发秩序的规则与组织的规则

关于“有机体”与“组织”这两个术语

第三章 原则与权宜

个人目标与集体利益

只有遵循原则才能维续自由,而奉行权宜之策则会摧毁自由

政策的“必然性”一般都是此前所采取的措施的后果

重视行动之可预见的而非可能的后果所具有的危险

伪实在论与构想乌托邦所须具备的勇气

法律人在政治进化中的作用

现代法律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由错误的经济学支配的

第四章 变化中的法律概念

法律先于立法

生态学和文化人类学的启示

阐释或阐明惯例的过程

事实性规则与规范性规则

早期的法律

古代传统与中世纪的传统

从习俗和先例中产生的法律所具有的独特属性

自发生成的法律为什么需要立法对它加以纠正

立法机构的起源

效忠与主权

第五章 内部规则:自由的法律

法官的职责

如何区别法官的任务与一个组织的领导的任务

司法的目的在于维护一种不断展开的行动秩序

“涉他人的行动”与预期的保护

只有一部分预期能够在一个动态的行动秩序中

得到保护

预期间最大限度的吻合是经由对确受保障领域的界分而达致的

有关价值影响事实的一般性问题

法律的“目的”

对法律的阐释与司法判决的可预见性

法官只服务于自生自发秩序

小结

第六章 外部规则:立法的法律

立法发端于确立组织规则的必要性

法律与制定法:法律的实施与命令的执行

立法与权力分立理论

代议机构的政府职能

私法与公法

宪法性法律

财政立法

行政法与警察权力

政策性“措施”

通过“社会”立法把私法转换成公法

关注政府的立法机关所具有的偏见

主题索引

人名索引

哈耶克研究参考文献

评论 ······

正面的论述在理论上似乎是成立,但非常可疑的一点是,纯粹的“自生自发”的法律是否真的存在。哈耶克以英国普通法作为“自生自发”的法律的例子,但问题是,哈耶克所想象的英国普通法历史本身是一个“神话”,而不是真实发生的历史。真实的中世纪英国普通法历史中,“组织”和“自生自发的秩序”两种因素彻底搅作一团。进一步的问题是,如果“自生自发的秩序”这种理想型和历史上所有真实的法律史都不匹配,那这种理想型的理论意义…

“第一译者”风波

很启迪思维的一本书

看這種跨領域的百科全書式的天才寫綜述,實在太爽了。與當時看韋伯的感知類似。在帅哥的陪伴下,看完了最后一章。在学校食堂记录这一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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