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宋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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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宋之法

作者:吴钩

出版社: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出品方:一頁folio

出版年:2022-10

页数:344

定价:78.00

装帧:精装

ISBN:9787559852328

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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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风雅宋》《宋仁宗》后,“吴钩说宋”系列又一力作

★中国好书奖得主吴钩新作,真实还原宋代司法制度及其实践

从宋人笔记与历史文献中发掘大量真实可考的案件记录,诸如宋朝拆迁每户能补偿多少钱?宋朝女性怎样做婚前财产证明?宋朝法律职业考试会考什么?苏轼的乌台诗案是怎么审的?潘金莲可以和武大郎离婚吗?宋朝法官懂得程序正义吗?宋朝有行政诉讼吗?……这些千年以前的故事,彰显了宋朝早熟的法律精神,也让人为它的湮灭深感惋惜。

★以包公为代表的司法故事,与真实情况相去甚远

包公是元明清以来的流行大IP,包公故事的作者大多是明清底层文人,对宋朝的司法制度缺乏了解,杜撰的故事“戏剧性”有余而“专业性”不足。比如宋朝司法有严格的回避制度,法官不能审理亲属的案件,因此“包公铡侄”一案全无可能。此外公孙策、打龙袍、当事人下跪听审等,也都是背离史实的想象。

★“以宋朝为方法”,将宋朝司法故事内化为连绵不断的文明传统

许多异邦美谈在中文世界广为流传,如德国“国王与磨坊主”的故事,树立起“国家应该尊重居民财产权”的价值观。其实在宋朝的历史中,不难找到相似的故事。

讲好我们自己的“国王与磨坊”故事,不是为了证明“祖上曾经阔过”,而是希望通过一遍遍地整理、编撰、讲述、阐释,将故事内化为连绵不断的文明传统,成为司法制度良性演进的内在动力。

【内容简介】

“吴钩说宋”系列新作

历史作家吴钩通过撰写一系列宋朝司法笔记,从法理、制度、刑事、民事四个方面入手,全面细致地介绍宋代中国在法律文明上取得的成就。

宋朝的司法制度可谓中国传统司法制度的最高峰,但长期以来被埋没和误解:一方面,元明清时期出现了大量包公戏、包公案小说,导致大众对宋代法律制度产生误解;另一方面,清末以来的启蒙知识分子,热衷于为异邦构建优良传统,却忽视了中国本身的历史源流。

本书通过援引大量宋人记录的法律案件,并与宋朝法条相互参证,真实还原了宋代司法制度及其实践;同时也是“以宋朝为方法”,从中国历史深处打捞已有的优良传统,讲好我们自己的“国王与磨坊”故事。这不是为了证明“祖上曾经阔过”,而是希望通过一遍遍地整理、编撰、讲述、阐释,将故事内化为连绵不断的文明传统,成为司法制度良性演进的内在动力。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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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钩,知名历史作家,2018年度“中国好书”奖得主。多年来致力于研究宋朝文明,主张“重新阐释传统”。著有《风雅宋:看得见的大宋文明》《宋:现代的拂晓时辰》《宋仁宗:共治时代》等。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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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序 “包青天”与“潘金莲” / i

第一辑 法理篇

“人命至重,是以圣贤重之” / 003

刑罚归刑罚,人道归人道 / 007

为何国王不能兼任大法官? / 011

“快意事更做不得一件” / 015

天子也得尊重法律 / 020

一位公正的法官为何受到“围攻”? / 025

法官需要服从的,只有头顶的三尺法与内心的良知 / 029

宋朝台谏官的司法审查权 / 033

“乌台诗案”的另一面 / 037

宋人断案是“卡迪司法”? / 043

宋朝奴婢与唐朝奴婢有何不同? / 049

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 / 053

私闯民宅,后果自负 / 057

宋代为何会盛行“民告官”之风? / 062

“官告民”的法治意义 / 066

为何君主不能当被告? / 070

第二辑 制度篇

开封府中没有公孙策 / 077

每一个宋朝人都可以提出立法建议 / 082

今日之法,不可绳昨日之事 / 086

失落的宋朝司法考试 / 091

法官的社交为何要受限制? / 097

到开封府找包公告状,用不用下跪? / 101

包公能审判自己的侄子吗? / 105

宋朝“警察”是怎么抓捕犯人的? / 110

谁说古人不重司法程序? / 114

为何“事实审”与“法律审”要分离? / 118

罪人若喊冤,案子须重审 / 122

被遗忘的宋朝缓刑制度 / 126

集体判决可以怎么问责? / 130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 134

从小白菜案说到司法赔偿 / 138

为何文明社会都保留了特赦制度? / 142

当“尚方宝剑”遇到“丹书铁券” / 146

宋朝为何没有丹书铁券制度? / 150

第三辑 刑事篇

“儿子”与“国民” / 157

国与家之间有一道矮矮的围墙 / 161

“奸从夫捕”有何深意? / 165

私人复仇的罪与罚 / 169

一个判例:刺死辱母者 / 173

杨志杀了牛二,依法当如何判? / 178

从西门庆与潘金莲说起:为何会有通奸罪? / 182

假如杀武大郎的人是西门庆,潘金莲会被判死刑吗? / 186

奸幼女者,罪无可恕 / 190

为何要将贩卖人口定为罪行? / 194

闹市“飙车”,该当何罪? / 198

为何要设立“见危不救罪”? / 203

宋朝衙内如果犯了法 / 207

“零口供”也可以定罪 / 211

杖刑究竟是怎么个杖法? / 215

宋仁宗为何要动用凌迟之刑? / 219

第四辑 民事篇

中国自古无民法? / 227

“国”对“家”的监护 / 232

“父债”未必要“子还” / 236

讲述我们自己的“国王与磨坊”故事 / 240

条例,还是斧头? / 248

宋朝拆迁,每户能补偿多少钱? / 254

家里有矿,是祸是福? / 260

挖到金块归谁所有? / 264

“涨海声中万国商”背后的财产权保护 / 269

宋朝女性有没有财产继承权? / 273

从李清照闹离婚说起 / 278

李清照可以向她的丈夫提出离婚吗? / 283

武大郎死后,潘金莲能不能自由改嫁? / 289

给“断由”:特别的民事判决制度 / 295

宋朝圣旨的著作权归谁? / 300

怎样的司法判决才让人心悦诚服? / 304

附录

“武大郎与潘金莲”的所谓真相 / 311

你听到的对包拯的称呼,几乎都是错的 / 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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