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科学的法学的无价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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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科学的法学的无价值性

作者:[德]尤利乌斯·冯·基尔希曼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译者:赵阳

出版年:2016-11

页数:59

定价:19.00

装帧:平装

丛书: 德国法学名家名篇

ISBN:9787100117616

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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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尔希曼为德国著名法学家。法学的价值何在,其科学性如何?即使在德国法律界,也没有人像基尔希曼这样径直地对法律的科学性予以否定。基尔希曼在本篇论文中深刻分析了法学作为科学的无价值性的理由。此文当时曾在德国法学界引起轩然大波,基尔希曼那句被人引用了千百次的名言,实际成了确认和否认作为科学的法学的实际价值的核心表达。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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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利乌斯•冯•基尔希曼(Julius Hermann von Kirchmann,1802-1884),德国19世纪法学家、哲学家、政治家,早年在莱比锡大学和哈勒大学学习法律,之后曾长期担任法官、检察官、议员等职,最终因其左倾的政治观点以及对左翼政治活动的积极参与而被解除司法职务并被剥夺退休金。晚年致力于哲学著作的翻译、研究,曾经担任柏林哲学协会主席,并创办大型丛书“哲学书系”,系统翻译、编辑、出版从古希腊直至近代一系列重要哲学家的作品。

译者赵阳,先后在北京大学和德国弗赖堡大学学习法律,取得法学学士、硕士学位,并取得斯特拉斯堡国际比较法学院一级比较法文凭。曾在弗赖堡大学学习古典语言学(拉丁文及古希腊文)。曾经供职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外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研究所。现在德国从事法律实务工作。

评论 ······

论给大爹嘴里冒出来的屎擦脂抹粉的释经学是多么傻逼,在这之后呼唤一种真正正义的自然法。如果说今天这篇简短的演讲稿有什么意义的话,我想它的意义应该不是,至少不只是在法学上。

对核心观点可以作两种理解:其一,法教义学由于研究对象不确定从而不属于科学,在理论层面将其视为科学是无意义的;其二,即便认肯法教义学的科学性质,它的工作于法律实践和社会现实是无益的。无价值性的双重解读交织在全书论述中。

-220113-基尔希曼此文对当时法律的科学性予以否定,在当时具有极高的理论价值。把法学研究的运用理解为制度的权威文献训诂、照搬照抄,才能够得出基尔希曼在本文中的结论。他对于语言学和法学的评价,都必须是他以“文字搬运、记录”的机械工作代表两个学科的全部内容,才能得出。正是基尔希曼那个时代(历史法学?概念法学?的年代。)法学研究、语言学的全部面貌。而今天,针对他对于法律“科学性”不足、“理论与实践”…

阅读时,有那么几个瞬间,为自己选择了法学感到汗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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