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伯论中国传统法律 : 韦伯比较社会学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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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伯论中国传统法律
: 韦伯比较社会学的批判

作者:林端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副标题:韦伯比较社会学的批判

出版年:2014-4

页数:260

定价:32.00元

装帧:平装

丛书: 法律文化研究文丛

ISBN:9787562051039

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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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伯论中国传统法律:韦伯比较社会学的批判》以中国传统法律为例,尝试对韦伯提出批判:在社会学方法论上,指出了他的比较法律社会学里二元对立式的理念型比较的局限;在实质社会学分析上,立基在全球最近对清代法律与司法审判的丰硕研究成果,说明了韦伯对中国传统法律与司法审判的看法的误解与限制。《韦伯论中国传统法律:韦伯比较社会学的批判》由林端著。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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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者言

自序与导论

一、韦伯比较社会学的特点与局限

二、文化内的比较:韦伯有关西方法律发展史的理念型建构

(一)理念型地建构西方法律发展史

(二)形式的一理性的法律

(三)“形式的—理性的”法律的共时性意义:西方现代社会中的法律秩序与其他社会秩序之间的选择性亲近关系

(四)“形式的—理性的”法律的贯时性意义:西方现代社会中的法律←→西方传统社会中的法律

三、文化间的比较:西方现代社会中的法律一中国传统社会中的法律

(一)官民各有所司

(二)自治的氏族、村落与法律的实际运作:以家父长制的氏族亲属关系为准

(三)中华帝国的行政与法律:家产制的行政与法律

(四)中华帝国的司法审判:自由裁量的、不可预计的“卡迪审判”

(五)缺乏个人自由权与私法的规定

(六)缺乏专业法学教育与专业法律人阶层

(七)缺乏自然法思想与形式法学

(八)缺乏独立自主的法律与司法发展

(九)将两千年中华帝国的法律视为少变化的整体

四、对韦伯比较法律社会学的批判

(一)方法论上的批判

(二)方法论上的可能出路

(三)中国传统法律多值逻辑的实际运作:以清代州县司法审判为例

1.以“例”补“律”:中国传统法律的多值逻辑之一

2.“情”、“理”、“法”:中国传统法律的多值逻辑之二(以滋贺秀三的研究为出发点)

3.“官方审判”与“民间调解”:中国传统法律的多值逻辑之三(以黄宗智的研究为出发点)

4.“官方审判”、“民间调解”与“神判”的互补:中国传统法律的多值逻辑之四

5.“国家法律”与“民间习惯”:中国传统法律的多值逻辑之五(以“淡新档案”的研究为出发点)

五、结论:超越韦伯,理解传统

附录一:由萨维尼的历史法学派到韦伯的法律社会学——兼论法律解释学、法律史和法律社会学的关系

一、前言

二、萨维尼开创的德国历史法学派——由法学的历史主义到法学的实定主义

三、罗马法学派与日耳曼法学派

四、概念法学与自由法学

五、韦伯的法律社会学——为历史法学派作总结

六、结语

附录二:韦伯法律社会学的两大面向

一、韦伯的法律社会学之一:西方法律发展史

二、韦伯的法律社会学之二:法律是一种社会行动

代跋 一个华语社会学家的努力与追求

后记

索引

评论 ······

1.很喜欢看作者的求学经历和生活故事。
2. 第四章是本书的精华,超越二元对立的思考方式尤其精彩。(1)用冰山与海水的关系,比喻“国法”与“情理”的关系,实现了二者的融合(这是滋贺秀三的观点,林老师转引);(2)对“情理”的分析,展现出它对事实与价值、主观与客观的圆融,十分精彩;(未完待续)

对韦伯关于中国法律的论述进行了批判,提出了中国传统法律的形式非理性面向。

能看得出作者在阐释上的良苦用心,不像一些掉书袋的著作。批判上还是稍显单薄,但还是很有方法意义上的启发性。中国古代社会实质不正当统治与形式治理既彼且此,这有虽别于西方社会的实质正当与形式治理,但愚以为中国古代社会仍旧没有逃脱了二元对立魔咒——形式治理始终是实质统治的婢女,是为了实质的形式而别于西方为了形式的形式,即本质上是实质的。一言以蔽之,我们在不正当实质统治中发明了形式官僚(实质——非理性),西…

研究韦伯的视野,却在本土主义论证上显得过于羸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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