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法学派的基本思想

0
(0)

历史法学派的基本思想

作者:【德】萨维尼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译者:郑永流

出版年:2009-7

页数:81

定价:15.00元

丛书: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

ISBN:9787503696237

内容简介
 · · · · · ·

《历史法学派的基本思想(1814-1840年)》内容为:本着取法人际或取法自然的理念,当代德国法学名著译事拟系统全面地翻译当代德国法学具有代表性的学术成果。因为德国法不仅为可取之一方法律,而且还与当代中国法制有着特殊的关联。事实上,当代中国内地与台湾地区的法制是基于清末民初之际的法律改制发展而来。当时采纳了欧洲大陆法系法制模式,而其中又以汲取德国法律,特别是民法、刑法居多。不仅如此,20世纪以来中国法制和法学的发展还颇受德国法制和法学的影响,现今中国法制和法学的不少思路实际都与后者有关联。因而,中国法制建设和法学进步自然更容易从德国法制与法学中获得启发。此外,由于近代德国历史法学派和学说汇纂学派对罗马法和罗马普通法的系统研究与整理,近现代德国法学形成并获得了其本身独有的特色,其丰富成熟的法律理论与教条,恰恰是目前乃至21世纪我国法学与法制建设所迫切需要的。

目录
 · · · · · ·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总序

翻译凡例

历史法学派的基本思想(1814-1840年)

编者前言

Ⅰ.1 实证法的产生

Ⅰ.2 制定法与法经(Rechtsbucher)

Ⅱ 法学中的历史学派

Ⅲ 罗马法的教育价值

后记

萨维尼的主要著作

萨维尼研究文献

历史法学派形象的变迁——1967年1月19日在卡尔斯鲁厄法学研究会上的报告

译后记:周氏兄弟还是林纾严复?

评论 ······

“法学的确不外是法律史。”法是从民族精神(Volksgeist)中成长出来的学说,非历史法学派认为法律在任何时刻经由具有立法权的人运用意志产生的,完全独立于先前时代的法。民族精神是法律信念的载体,其静默作用的力量创造了法,如同创造语言一样,它像一国活生生的有机物,生发、开花、死亡。因此,法律只能在其客观存在中被仔细观察,在其存在中被认识和描述,但不能主观地建构。

文后还附有一篇威亚克尔关于历史法学派的总结,那篇文章写得也非常好。

译后记让人非常无语,翻译糟糕就老老实实承认算了,还说什么要改造中国人的语言思维方式!凡是郑先生翻译的书都很难让人读进去,更何谈改造?

这三颗星的中差评是给译者郑永流先生的,无论先生法学、哲学和德文功底如何,至少中文是不过硬的。

点击星号评分!

平均分 0 / 5. 投票数: 0

还没有投票!请为他投一票。

评论 抢沙发

评论前必须登录!

 

登录

找回密码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