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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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

作者: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台大法学基金会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年:2017-8

页数:1732

定价:288.00

装帧:精装

ISBN:9787301280119

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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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1881年开始编撰, 1896年公布,1900年1月1日生效施行,源远流长,世界各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深受其影响。1965年,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集结当时民法学界精英,翻译整部《德国民法典》,内容完整、质量优良。2015年,台湾大学法律学院集结台湾地区诸位民法学者,更续绝学,一展德国民法五十年来不同之风貌。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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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年5月初版

台湾大学法律学研究所

外国法编译委员会

编译委员

梅仲协 蔡章麟 洪逊欣

刘甲一 戴炎辉 韩忠谟

2016年修订第二版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 台大法学基金会

德国民法编译委员会(按姓氏笔划排列)

陈自强 谢铭洋 詹森林 蔡明诚 戴东雄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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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委员会

推荐序一 / 翁岳生

推荐序二(含原文) / Max G. Huber

第二版序 / 蔡明诚

例 言

德国民法总简介 / 戴东雄(修订)

第一编 总则编

简 介

第一章 人

第一节 自然人、消费者、企业经营者(§§1—20)

第二节 法 人(§§21—89)

第二章 物及动物(§§90—103)

第三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行为能力(§§104—115)

第二节 意思表示(§§116—144)

第三节 契 约(§§145—157)

第四节 条件及期限(§§158—163)

第五节 代理及代理权(§§164—181)

第六节 允许及承认(§§182—185)

第四章 期间及期日(§§186—193)

第五章 消灭时效

第一节 消灭时效之标的及期间(§§194—202)

第二节 时效消灭之不完成、期满之不完成及重新开始(§§203—213)

第三节 消灭时效之法律效果(§§214—225)

第六章 物行使权利、自卫行为、自助行为(§§226—231)

第七章 提供担保(§§232—240)

《德国民法典》与台湾地区“民法”条文对照表(总则编)

《德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条文对照表(总则编)

第二编 债之关系法

简 介

第一章 债之关系之内容

第一节 给付义务(§§241—292)

第二节 债权人迟延(§§293—304)

第二章 因定型化契约而生之法律行为之债(§§305—310)

第三章 约定债之关系

第一节 成立、内容及终了(§§311—319)

第二节 双务契约(§§320—327)

第三节 向第三人为给付之承诺(§§328—335) …………………………………….. 314

第四节 定金、违约罚(§§336—345) …….. 317

第五节 解除;消费者契约之撤回权及退还权(§§346—361)

第四章 债之关系消灭

第一节 清 偿(§§362—371) .

第二节 提 存(§§372—386)

第三节 抵 销(§§387—396)

第四节 免 除(§397)

第五章 债权之让与(§§398—413)

第六章 债务承担(§§414—419)

第七章 多数债务人及债权人(§§420—432)

《德国民法典》与台湾地区“民法”条文对照表(债编通论)

《德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条文对照表(债编通论)

第八章 各种之债 .387

第一节 买卖、互易(§§433—480)

第二节 分时居住权契约(§§481—487)

第三节 金钱借贷契约;企业经营者与消费者间之融资协助与分期供给契约(§§488—515)

第四节 赠 与(§§516—534)

第五节 使用租赁契约,收益租赁契约(§§535—597)

第六节 使用借贷(§§598—606)

第七节 物之消费借贷契约(§§607—610)

第八节 雇佣及类似契约(§§611—630之8)

第九节 承揽及类似契约(§§631—651之13)

第十节 居间契约(§§652—656)

第十一节 悬赏广告(§§657—661之1)

第十二节 委任、事务处理契约及支付服务(§§662—676之3)

第十三节 无因管理(§§677—687)

第十四节 寄 托(§§688—700)

第十五节 物之携入旅店主人处所(§§701—704) .

第十六节 合 伙(§§705—740)

第十七节 共同关系(§§741—758) .

第十八节 终身定期金(§§759—761)

第十九节 不完全之债务(§§762—764)

第二十节 保 证(§§765—778)

第二十一节 和 解(§779)

第二十二节 债务约束、债务承认(§§780—782)

第二十三节 指示证券(§§783—792)

第二十四节 无记名证券(§§793—808)

第二十五节 物之提示(§§809—811)

第二十六节 不当得利(§§812—822)

第二十七节 侵权行为(§§823—853)

《德国民法典》与台湾地区“民法”条文对照表(债编各论)

《德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条文对照表(债编各论)

第三编 物权编

简 介

第一章 占 有(§§854—872)

第二章 土地物权通则(§§873—902)

第三章 所有权

第一节 所有权之内容(§§903—924) .

第二节 土地所有权之取得与丧失(§§925—928)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之取得及丧失(§§929—984)

第四节 所有权请求权(§§985—1007)

第五节 共 有(§§1008—1011)

第四章 地上权a(删除)(§§1012—1017)

第四章 役 权 .

第一节 地役权(§§1018—1029)

第二节 用益权(§§1030—1089)

第三节 限制人役权(§§1090—1093)

第五章 先买权(§§1094—1104)

第六章 物上负担(§§1105—1112)

第七章 抵押权、土地债务、定期土地债务

第一节 抵押权(§§1113—1190)

第二节 土地债务、定期土地债务(§§1191—1203)

第八章 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1204—1272)

第二节 权利质权(§§1273—1296)

地上权法(§§1—39)

《德国民法典》与台湾地区“民法”条文对照表(物权编)

《德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条文对照表(物权编)

第四编 亲属编

简 介

第一章 民法之婚姻

第一节 婚 约(§§1297—1302

第二节 结 婚(§§1303—1312) .

第三节 婚姻之废止(§§1313—1318)

第四节 死亡宣告后之再婚(§§1319—1352)

第五节 结婚之普通效力(§§1353—1362)

第六节 夫妻财产制(§§1363—1563)

第七节 离 婚(§§1564—1587)

第八节 宗教之义务(§1588)

第二章 亲 属

第一节 通 则(§§1589—1590)

第二节 血统起源(§§1591—1600之5)

第三节 扶养义务(§§1601—1615之15)

第四节 父母与子女间之一般法律关系(§§1616—1625)

第五节 亲 权(§§1626—1711)

第六节 辅 佐(§§1712—1740)

第七节 收 养(§§1741—1772)

第三章 监护、法定辅助与襄佐

第一节 监 护(§§1773—1895)

第二节 法律上之辅助(§§1896—1908之10)

第三节 襄 佐(§§1909—1921)

《德国民法典》与台湾地区“民法”条文对照表(亲属编)

《德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条文对照表(亲属编)

第五编 继承编

简 介

第一章 继承之顺序(§§1922—1941)

第二章 继承人之法律地位

第一节 继承之承认及拒绝,遗产法院之救济(§§1942—1966)

第二节 继承人对遗产债务之责任(§§1967—2017)

第三节 遗产请求权(§§2018—2031)

第四节 多数继承人(§§2032—2063)

第三章 遗 嘱 .

第一节 通 则(§§2064—2086) .

第二节 继承人之指定(§§2087—2099)

第三节 后位继承人之指定(§§2100—2146)

第四节 遗 赠(§§2147—2191)

第五节 负 担(§§2192—2196)

第六节 遗嘱执行人(§§2197—2228)

第七节 遗嘱之订定及废止(§§2229—2264)

第八节 共同遗嘱(§§2265—2273)

第四章 继承契约(§§2274—2302)

第五章 特留份(§§2303—2338 之1)

第六章 继承权之丧失(§§2339—2345)

第七章 继承之抛弃(§§2346—2352)

第八章 继承证书(§§2353—2370)

第九章 遗产买卖(§§2371—2385)

《德国民法典》与台湾地区“民法”条文对照表(继承编)

《德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条文对照表(继承编)

缩写说明 .

专有词汇索引表

附录 《德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对照表

评论 ······

翻译很流畅

读了开头的《总简介》部分

居家必备之良品

手感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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